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集美区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的规定,结合集美区实际,现将集美区全区确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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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年8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