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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的通知》政策解读(厦集人社【2019】37号)
时间:2019-05-15 17:30 阅读人数:

  一、制订本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7〕350号)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以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精神,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在原来《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厦集委办〔2015〕74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从而促进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方案》实施目标是什么?

  本方案的实施,确保我区符合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人群参保率达到99%以上,6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参保率巩固在100%。

  三、新方案与旧方案(厦集委办〔2015〕74号)相比有哪些变化?

  1.补贴对象的变化

  旧方案补贴对象是本区户籍46周岁(含)至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含特殊困难群体),新方案将补贴对象分为两类更加清晰。第一类为普通参保群体:本区户籍45周岁(含)至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对象。——主要是依据《集府办关于印发推进“全民社保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集府办〔2015〕80号),将普通参保补贴对象年龄调整为45周岁(含)以上,参保对象45周岁开始逐年缴费15年,达到退休年龄60周岁时当年无需再缴费即可办理退休。第二类为特殊困难群体:旧方案没有将困难群体单独列出,新方案单独列出为第二类补贴对象。具有集美区本区户籍,符合《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16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贫困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生。

  2.缴费档次的变化

  根据厦人社〔2019〕17号文,承接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档次由原来的100元—4000元13个档次,调整为200—4000元12个档次,即去掉了原来的100元/年的缴费档次。

  3.补贴标准的变化

  (1)按缴费档次确定基础性参保补贴标准。为适应上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变动,不设定量化的补贴金额,更能有效地执行区级财政的正常补贴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衔接。新方案将原来区级的每人每年参保补贴100元(即2019年之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按照“最低档次缴费金额标准进行补贴”。旧方案困难群体按照200元每年政府全额缴费没有选择性,且不给予额外奖励性补贴;新方案落实上级扶贫政策,考虑适度提高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对困难群体的补贴延续旧方案精神,确定按第3档(400元)进行缴费(即新标准最低档200元的2倍)。

  (2)奖励补贴标准变化。

  对第一类对象,选择高于最低档次标准参保的,在上述基础参保补贴的基础上,参照原《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厦集委办〔2015〕74号)规定,继续维持旧标准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25%给予奖励性补贴,能够更加提高城乡居民按照更高的缴费档次参保的积极性。

  对于第二类补贴对象(困难群体)。为确保此类人群的选择权,新方案明确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高于第3档缴费标准参保,区财政在第3档全额缴费补贴的的基础上,再按其选择档次的缴费标准与第3档缴费标准之间差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贴,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政策倾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城乡居民养老金全部不计入家庭收入吗?

  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本方案规定的第二类补贴对象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跨年度补缴或集中累积年限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申请财政补贴吗?

  本方案中涉及的财政补贴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按规定缴费的当年度进行补贴,如果存在跨年度补缴或集中累积年限进行补缴的,对其补缴年度不能进行补贴。

  附表:集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财政补贴新旧标准对照表

  单位:元

                     

   

  旧补贴标准

  新补贴标准

  缴费标准

  市级补贴

  区财政另补贴

  个人实际缴费

  个人账户缴存

  市级补贴

  区财政另补贴

  第一类对象个人实际应缴费

  第一类对象个人账户缴存

  第二类(特殊群体)个人应缴费

  第二类(特殊群体)个人账户缴存

  第二类(特殊群体)区财政实际补贴

  100

  45

  100

  0

  145

  该档已取消

  200

  50

  150

  50

  250

  50

  200

  0

  250

     

  300

  55

  175

  125

  355

  60

  275

  25

  360

     

  400

  60

  200

  200

  460

  70

  300

  100

  470

  0

  470

  400

  500

  70

  225

  275

  570

  80

  325

  175

  580

  50

  580

  450

  700

  75

  275

  425

  775

  100

  375

  325

  800

  150

  800

  550

  1000

  85

  350

  650

  1085

  130

  450

  550

  1130

  300

  1130

  700

  1500

  85

  475

  1025

  1585

  150

  575

  925

  1650

  550

  1650

  950

  2000

  85

  600

  1400

  2085

  170

  700

  1300

  2170

  800

  2170

  1200

  2500

  90

  725

  1775

  2590

  190

  825

  1675

  2690

  1050

  2690

  1450

  3000

  90

  850

  2150

  3090

  210

  950

  2050

  3210

  1300

  3210

  1700

  3500

  90

  975

  2525

  3590

  220

  1075

  2425

  3720

  1550

  3720

  1950

  4000

  90

  1100

  2900

  4090

  230

  1200

  2800

  4230

  1800

  4230

  2200

  说明

  1. 市级财政(1:1)缴费补贴不抵扣个人缴费,直接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2.新标准:第一类补贴对象:本区普通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200元补助;选择高于第一档以上(不含第一档),以其所选参保档次金额的25%给予奖励性补贴,可以冲抵个人缴费部分。

  3.第二类补贴对象(特殊群体)选择第3档缴费,区财政进行全额补贴,不再进行奖励性补贴。如果特殊群体选择高于第3档缴费的,在区财政在本条款所述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其选择档次的缴费标准与第3档缴费标准之间差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