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3-2500-2019-01098 生成日期 2019-05-10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文 号 厦集人社〔2019〕37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0 11:55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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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文教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全民社保工程”工作,经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美区财政局

  2019年5月10日

  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209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为落实“全民社保工程”,进一步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符合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目标人群参保率要达到99%以上,6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参保率要巩固在100%。此项指标纳入区对各镇(街)绩效考核内容。

  二、政策措施

  为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规定市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级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再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措施如下:

  (一)补贴对象

  1.第一类补贴对象:具有集美区本区户籍,符合《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4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城乡参保居民。

  2.第二类补贴对象:具有集美区本区户籍,符合《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16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不含全日制在校生。

  (二)补贴标准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照我市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1.对本方案规定的第一类补贴对象,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区财政均按最低档缴费标准进行补贴。对选择高于最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其选择档次的缴费标准的25%给予奖励性补贴。

  2.对本方案规定的第二类补贴对象,由区财政每人每年按第3档的缴费标准进行全额缴费,不再进行奖励性补贴。如果第二类补贴对象选择高于第3档缴费标准参保的,区财政在本条款所述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其选择档次的缴费标准与第3档缴费标准之间差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贴。

  (三) 参保方式

  本方案实施前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但尚未参保的,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居(村)委会、农场提出参保申报,由居(村)委会、农场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相应的缴费档次进行参保。对已经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已参保的城乡居民若需变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参保身份)的,应于市级税务部门规定时间内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区级补贴标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四)涉及贫困人员参保问题

  本区贫困人员在脱贫前均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7〕350号)参保并享受政府全额补贴。贫困人员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内(至2020年底)此项补贴政策保持不变,确保稳定脱贫。贫困人员在待遇申领时存在缴费中断年限的,无需补缴也可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本方案规定的第二类补贴对象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资金承担

  上述补贴采取以居(村)委会、农场为单位统一申报、统一补贴的方式,由居(村)委会垫付补贴资金后,镇(街)财政按各居(村)委会每年实际补贴金额一次性拨补,所需财政资金由区、镇(街)各承担50%;未完成改制的农场垫付补贴资金后,区财政按各农场每年实际补贴金额一次性拨补。

  (六)缴费说明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本区参保居民,可在年度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微信的银联在线等缴费方式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方案中涉及的财政补贴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按规定缴费的当年度进行补贴,如果存在跨年度补缴或集中累积年限进行补缴的,对其补缴年度不能进行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各镇(街)、农场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派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配足配强社保经办人员。各村(居)要有具体负责的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做好辖区内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二)宣传发动,注重舆论引导。各镇(街)、农场要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新补贴政策告知辖区内全体居民,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的城乡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三)通力协作,确保任务完成。区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业务经办、待遇支付、政策解释等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和通报各镇(街)、农场任务完成进度。

  2.区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各村(居)、农场应向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和参保手续。

  3.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计生优待对象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5.区民政局负责全区低保人员和贫困人员的确认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6.区残联负责全区残疾人员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本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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