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补贴
2020-04-07

  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修订)

  (集府〔2018〕106 号)

  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 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 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 、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 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 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入驻补贴:

  一、政策说明

  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 8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二、材料清单

  所有申报政策的企业均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在集美区上一年度纳税的原件证明;

  5.承诺书;

  6.展位确认函复印件或展位现场照片;

  7.展位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8.场地租赁合同及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

  9.参加国外展会的企业需提交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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