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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12 10:19 阅读人数: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部分内容已修订完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

  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对《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集府规〔2024〕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完善,具体事项如下:

  一、删除《若干措施》中“五、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第十八条(三)经营奖励“对上年度零售额1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对集美的综合经济贡献予以奖励。”

  二、删除《若干措施》中“十、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第四十六条“给予‘专精特新’企业在人才住房、子女教育方面相应优先保障。”

  三、将《若干措施》中“十二、其他说明”中“1.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厦门市集美区,为区域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或机构等。”修改为“1.本措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相关企业或机构。”

  四、删除《若干措施》中“十二、其他说明”中“2.本措施中‘经济贡献控制’指的是单家企业当年度所获各项政策条款合计奖补金额(含市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对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和“5.企业申报本措施条款时,若其当年度已享受本措施其他条款奖补,累计后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若超出,当笔奖补按其当年度已享受补助同在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差额予以兑现,具体由对应条款兑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控核算。”

  五、将《若干措施》中“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全部统一修改为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具体预算限额由区财政局核算为准。若扶持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对应条款的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则根据申报总额对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兑现。

  六、将《若干措施》附件申报指南中“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第五点“注意事项:享受本条政策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在领取集美区奖励后,十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若迁出,应退回全部奖励。”修改为“注意事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对未履行约定的企业,需依照约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保持一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