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促进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需对该政策进行修订。
二、工作进展
研究制定工作。《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于2024年4月7日正式印发实施,2024年9月启动政策研究修订工作,11月完成修订并印发实施。
三、范围期限
该政策适用范围为集美辖区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保持一致。
四、主要内容
(一)删除《若干措施》中“五、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第十八条(三)经营奖励“对上年度零售额1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对集美的综合经济贡献予以奖励。”
(二)删除《若干措施》中“十、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第四十六条“给予‘专精特新’企业在人才住房、子女教育方面相应优先保障。”
(三)将《若干措施》中“十二、其他说明”中“1.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厦门市集美区,为区域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或机构等。”修改为“1.本措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相关企业或机构。”
(四)删除《若干措施》中“十二、其他说明”中“2.本措施中‘经济贡献控制’指的是单家企业当年度所获各项政策条款合计奖补金额(含市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对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和“5.企业申报本措施条款时,若其当年度已享受本措施其他条款奖补,累计后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若超出,当笔奖补按其当年度已享受补助同在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差额予以兑现,具体由对应条款兑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控核算。”
(五)将《若干措施》中“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全部统一修改为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具体预算限额由区财政局核算为准。若扶持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对应条款的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则根据申报总额对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兑现。
(六)将《若干措施 》附件申报指南中“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第五点“注意事项:享受本条政策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在领取集美区奖励后,十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若迁出,应退回全部奖励。”修改为“注意事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对未履行约定的企业,需依照约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五、注意事项
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集美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592-6100583
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0592-6283011
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业0592-6219135
软件信息业0592-6229969,科技0592-6665218
集美区财政局,0592-6108695
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0592-6258892
集美区商务局,0592-6683623
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0592-621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