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2-0200-2020-02915 生成日期 2020-03-10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集文旅〔2020〕8号
标 题: 集美区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关于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集美区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关于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美区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关于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0 10:07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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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文教区管委会支部,区直各部、委、办、局党委(党工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支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支部):

  《集美区关于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集美区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10日

  集美区关于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厦门(集美)闽台研学旅行基地作为国家级“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的作用,深化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惠台措施,拓展对台研学旅行合作新空间,吸引更多的台湾青少年来集美研学旅行,打造大陆最大对台研学旅行基地,推进集美区作为全省县域集成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修订《集美区关于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开展对台研学旅行的两岸旅行社及有关研学旅行的机构和组织;经认定的接待研学交流活动的研学单元和研学导师;来集开展研学旅行的台湾亲子家庭和台湾青少年。

  二、青少年团组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申报奖励条件

  1.关于组团要求。每团16名(含)以上台湾青少年,年龄在6-28周岁,原则上团组中应有15%(含)以上为首次来大陆人员。随团老师比例不超过青少年团员总数的5%,组团工作人员不超过青少年团员总数的2%。

  2.关于研学行程。必须在集美至少安排3天2夜以上行程,至少在集美区两个以上研学单元开展研学课程。鼓励与集美辖区院校(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开展座谈、校园观光、联谊等交流活动。

  3.关于申报渠道。应使用集美研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研学”进行组团报名、行程确认和信息反馈,不接受其它渠道申报。

  (二)奖励标准

  4.组织台湾青少年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台籍团组人员8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首次来大陆人员待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单个团组中达到15%比例的,每个首来人员再奖励400元。同一组团单位单个团组达不到首来比例要求的,截止每年12月31日年度首来人员总数达到15%比例的补足首来奖励。已享受上级首来奖励的,不再重复计算人数和奖励。

  5.组织台湾青少年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向集美研学单元购买研学课程的,团组中的台籍人员享受购买课程全额补贴。课程价由区研学课程认定中心核定。

  6.对接受台湾青少年在集研学旅行活动的高校、研究院、中小学校等非营利单元,按接待的台籍人员1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单元每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款应用于与研学有关的项目、活动以及研学导师、课程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

  7.给予研学课程研发单位补助和绩效奖励。经区研学课程研发中心认定的新课程,给予基础研发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十个“集美优秀研学课程”,每个课程奖励5万元。

  8.给予优秀研学导师奖励。建立研学导师库和导师评价体系,每年评选不超过十名“集美优秀研学导师”,每人奖励5万元。

  三、亲子家庭及青少年个人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申报奖励条件

  1.关于奖励对象要求。奖励对象为台湾亲子家庭(成员中的28周岁及以下的台湾青少年比例不低于25%)和台湾青少年个人(28周岁及以下)。

  2.关于研学行程。至少在集美区两个以上研学单元开展研学课程,且夜间住宿在集美辖区内的酒店或厦门(集美)闽台研学旅行基地总部。

  3.关于申报渠道。使用集美研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研学”进行报名、行程确认和信息反馈,不接受其它渠道申报。

  (二)奖励标准

  1.给予台籍人员50元/人/天的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已经享受过第二点奖励的青少年团组不再重复奖励。

  2.来集参加研学旅行的台湾亲子家庭及台湾青少年个人,可参照第二点第5条,享受购买集美研学课程价全额补贴。

  四、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青少年团组

  1.申报材料

  (1)人员名单及行程单。组团单位和个人使用集美研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研学”实名注册报名,各研学单元利用平台确认行程,生成行程单(包含团组名称、日程、人数、研学课程安排、研学导师和课程对接人等信息)。

  (2)交通票据、保险单据和住宿发票。组团单位或个人线上提供(拍照上传)台湾到大陆交通票据或入境证明(日期为研学行程开始前一个月内),如航空公司的电子客票或其他协议、账目往来等;组团单位或机构需为全体团员购买保险单据,并拍照上传;组团单位或机构拍照上传团员住宿发票。

  (3)行程确认证明。组团单位按照行程单安排到各研学单元开展研学活动,组团单位和研学单元在平台上实现打卡、分享、反馈、评价等步骤进行行程确认。

  2.申报程序

  (1)平台申报及审核。课程结束一周内,组团单位、研学单元在“i研学”平台上完成所有项目申报,分别提出奖励、补贴申领,平台自动生成审核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区台港澳办后台审核(每月一次,申请上级奖励的除外)。审核结果在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2)提供有效收据。组团单位和研学单元按照审核结果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开具申请奖励的有效票据;票据统一由区行政中心“台企台胞服务窗口”受理,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按财务规定核拨奖励或补贴,实现最多跑一趟。

  (二)亲子家庭及青少年个人

  1.申报材料

  (1)人员名单及行程单。研学人员使用集美研学信息服务管理平台“i研学”实名注册报名缴费,生成行程单。

  (2)交通票据。研学人员线上提供(拍照上传)台湾到大陆交通票据或入境证明(日期为研学行程开始前一个月内),如航空公司的电子客票等。

  (3)住宿票据。研学人员线上提供(拍照上传)行程住宿在集美酒店或研学总部(日期为研学行程开始前后三天内)的发票或证明。

  (4)行程确认证明。研学人员按照行程单安排到各研学单元开展研学活动,在平台上实现打卡、分享、反馈、评价等步骤进行行程确认。

  2.申报程序

  课程结束一周内,研学人员在“i研学”平台上完成申报,未按时申报视同放弃。平台自动生成审核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后台审核(1个工作日内)并兑现奖励和补贴。奖励和补贴资金通过报名缴费金融通道发放(3个工作日内),实现全程网办。

  五、其它

  1.所需资金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部门预算。

  2.研学奖励申报机构(组织)、研学人员、审核单位不得虚领、冒领上述各类研学奖励和补助资金。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已下拨的资金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取消研学申报机构或单位今后的研学奖励、补助申报资格,取消审核单位的审核资格,研学人员的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3.集美区研学旅行单元、研学课程及研学导师,由区对台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研学单元认定中心、研学课程研发中心、研学导师培训认定中心确认、考核及调整。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发布之日前来集研学团组未兑现奖励的按原《集美区关于鼓励对台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试行)》(集委台[2018]6号 )文件执行。

  5.本奖励办法由集美区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和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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