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关于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集文旅〔2020〕8号)
时间:2020-03-13 16:34 阅读人数:

  一、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发挥厦门(集美)闽台研学旅行基地作为国家级“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的作用,深化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惠台措施,拓展对台研学旅行合作新空间,吸引更多的台湾青少年来集美研学旅行,打造大陆最大对台研学旅行基地,推进集美区作为全省县域集成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修订《集美区关于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

  二、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

  政策的奖励对象包括:1.开展对台研学旅行的两岸旅行社及有关研学旅行的机构和组织;2.经认定的接待研学交流活动的研学单元和研学导师;3.来集开展研学旅行的台湾亲子家庭和台湾青少年。

  三、奖励的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台湾青少年团组

  1.    申报条件:(1)每团16名(含)以上台湾青少年,年龄在6-28周岁,原则上团组中应有15%(含)以上为首次来大陆人员。随团老师比例不超过青少年团员总数的5%,组团工作人员不超过青少年团员总数的2%。(2)必须在集美至少安排3天2夜以上行程,至少在集美区两个以上研学单元开展研学课程。

  2.   奖励标准:

  (1)组织台湾青少年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台籍团组人员8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首次来大陆人员待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单个团组中达到15%比例的,每个首来人员再奖励400元。同一组团单位单个团组达不到首来比例要求的,截止每年12月31日年度首来人员总数达到15%比例的补足首来奖励。已享受上级首来奖励的,不再重复计算人数和奖励。

  (2)组织台湾青少年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向集美研学单元购买研学课程的,团组中的台籍人员享受购买课程全额补贴。课程价由区研学课程认定中心核定。

  (3)对接受台湾青少年在集研学旅行活动的高校、研究院、中小学校等非营利单位,按接待的台籍人员1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单元每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款应用于与研学有关的项目、活动以及研学导师、课程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

  (4)给予研学课程研发单位补助和绩效奖励。经区研学课程研发中心认定的新课程,给予基础研发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十个“集美优秀研学课程”,每个课程奖励5万元。

  (5)给予优秀研学导师奖励。建立研学导师库和导师评价体系,每年评选不超过十名“集美优秀研学导师”,每人奖励5万元。

  (二)亲子家庭及青少年个人

  1.申报条件:(1)湾亲子家庭(成员中的28周岁及以下的台湾青少年比例不低于25%)和台湾青少年个人(28周岁及以下)。(2)至少在集美区两个以上研学单元开展研学课程,且夜间住宿在集美辖区内的酒店或厦门(集美)闽台研学旅行基地总部。

  2.奖励标准:(1)给予台籍人员50元/人/天的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2)享受购买集美研学课程价全额补贴。

  四、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使用集美研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研学”进行报名、行程确认和信息反馈,不接受其它渠道申报。

  五、还有什么其他要求?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发布之日前来集研学团组未兑现奖励的按原《集美区关于鼓励对台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试行)》(集委台[2018]6号 )文件执行。

  2.研学奖励申报机构(组织)、研学人员、审核单位不得虚领、冒领上述各类研学奖励和补助资金。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已下拨的资金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取消研学申报机构或单位今后的研学奖励、补助申报资格,取消审核单位的审核资格,研学人员的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