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0-2500-2019-01554 生成日期 2019-07-10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厦集农〔2019〕16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集美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美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区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厦门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涉及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水利〔2018〕10号)执行。
关于印发集美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0 16:07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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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集美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厦门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水利〔201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美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主要负责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实施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并根据项目预算指标额度、合同约定、工程进度、代建和监理单位意见,审核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进度款,做好项目投资概算、预决算、变更等事项报批工作,加强资金支付管理,防范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中小河流治理,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水系综合整治。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五)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主要用于改善河水、改良河床、恢复河滩、修复河岸工程措施等项目建设。

  (六)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监控)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涵养保护与生态修复。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水利设施、水文设施、水土保持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公益性水利工程等建设与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

  (九)溪流养护,主要用于《集美区溪流养护实施办法》规定的溪流养护区域范围内河面清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陆域清理及生态管护、堤防护岸管护等。

  (十)防汛抗旱,主要用于防汛抗旱、防台风、防暴雨等防灾减灾,预警体系建设,防汛物资购置及储备,防洪防台风应急人员转移,抗旱应急水源、应急设施建设等。

  (十一)区委、区政府新确定的项目。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建设性项目到位总投资)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代建、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总额按不超过10%上限比例控制使用。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市级、区级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根据全区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溪流养护、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按原有的资金渠道进行保障,政策执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预算和下达

  第六条  资金申请。由各镇(街)及水利设施管理单位结合年度工作任务,按照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测算,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7月10日向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报送资金需求计划,内容包括任务清单、申请资金数和绩效目标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以镇(街)及水利设施管理单位为主体即项目业主,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待建项目,按要求建立项目库。跨年度项目应分年度上报投资计划。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工作,不定期开展项目审查。

  第七条  资金预算。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根据各镇(街)及水利设施管理单位报送的资金需求、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结合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项目库情况等,确定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设定绩效目标,编制部门预算。

  第八条  资金下达。项目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先提交由区财政审核部门进行的项目资金联合预估测算后,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按照国库管理规定联合下达。计划下达资金的项目工程和服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相关采购管理规定报财政审核部门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计划下达资金的项目建安费达到公开招投标的,由区发改局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审批,区财政审核部门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资金和建设方案及内容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执行中确需变更的,应按照项目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建设性质的项目,应当按单个项目或者同类别项目建立专账核算,参照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会计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四个一律”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6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和区财政局应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区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厦门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涉及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水利〔2018〕10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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