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3-0200-2022-03915 生成日期 2022-04-01
发布机构 区科技和工信局(台商投资区) 文 号 厦集工信规〔2022〕1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10:43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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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规模大、质量优、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决定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是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是鼓励外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从市域外迁入集美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区级搬迁奖励。

  企业须在通过认定后一年内申报认定奖励,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申报。现行的区级同类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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