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发展增速已经成为衡量经济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规模大、质量优、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之前集美区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优化后的政策对于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都给予奖励。此外,新政策根据企业上年度营收情况设定不同奖励标准,并增加了对外地迁入企业的奖励。
二、主要内容
1.申请对象
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扶持政策
(1)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外地迁入企业
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从市域外迁入集美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区级搬迁奖励。
三、注意事项
1. 企业须在通过认定后一年内申报认定奖励,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申报。
2. 现行的区级同类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3. 本通知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黄
联系电话:0592-615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