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0-0200-2024-06064 生成日期 2024-12-17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文 号 集府规〔2024〕3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国际合作扶持政策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集美区国际合作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国际合作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7 11:24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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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国际合作扶持政策》已经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国际合作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充实厦门市金砖国家合作服务中心,深化与金砖+及“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合作,鼓励和支持金砖国家以及“一带一路”国家的国际合作及相关商事主体、非营利性机构入驻集美区国际金融中心,鼓励中国企业推进国际化发展,融入世界发展新格局,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入驻对象

  (一)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银行或涉外银行、券商等优质国际金融机构;

  (二)商务服务机构:包括战略咨询、法律服务、注册落地等国际商务服务机构;

  (三)人才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招聘、人才培训等内容)、海外人才协会等国际人才服务机构;

  (四)产业园区办事处:指境外产业园驻点办事处;

  (五)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入驻的其他主体。

  二、扶持内容

  (一)入驻奖励

  奖励对象: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入驻对象。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对象,开办第一年按照每有一名全职入驻员工奖励2.5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驻奖励。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照每有一名全职入驻员工奖励2.5万元的入驻奖励支持。奖励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入驻对象当年度符合要求即可按年度申请,每个年度最高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国际合作服务奖励

  奖励对象:入驻对象。

  奖励标准:按照单家入驻对象全年服务合同总额的15%给予奖励,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按比例拨付。

  服务合同指入驻对象为企业出海或海外企业来中国投资提供金融、园区、市场、商务、人才、技术标准六个方面相关的服务签订的合同。

  (三)国际合作扶持

  扶持对象:有国际合作服务需求且实际运营的中国企业。

  扶持标准:按服务合同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家企业享受的扶持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扶持总金额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按产生合同金额时间开始申请,拨付完为止。

  三、其他事项

  (一)本扶持政策由集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扶持政策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所述“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已享受入驻奖励的入驻对象,可继续享受入驻奖励政策,奖励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符合本政策有效期内奖补条款的入驻对象应于次年6月30日前提交奖励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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