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0-0200-2023-08013 生成日期 2023-09-19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文 号 集府规〔2023〕2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内容概述: 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19 08:41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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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空气质量优良,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在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立烟花爆竹燃放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杏林、集美、侨英、杏滨街道全区域;

  (二)灌口镇的安仁社区、双乐社区、灌一新城、凤泉广场、铁山花园、外口公寓、乐凯家园,后溪镇的龙山社区、三兴社区、永祥新城、碧溪花园、平阳里小区;

  (三)集美辖区各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四)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以下时间段:农历除夕20时至农历正月初一9时;农历正月初八21时至农历正月初九6时;农历正月十五8时至农历正月十六9时,可以燃放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点规定

  考虑到民俗习惯,将灌口镇风景湖公园内指定的区域设为全区指定燃放点,居民可以在燃放点燃放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

  四、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的行为。举报电话:

  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

  集美生态环境局:6150118

  集美区应急管理局:6665186

  六、本《通告》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集府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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