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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集府规〔2023〕2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19 11:06 阅读人数:

  一、通告修订背景

  我区于2020年8月4日发布实施《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集府规〔2020〕1号)。2023年2月20日区委环保专题会议明确须结合新形势新情况修订我区扩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相关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1997),结合我区客观实际,经实地勘察、征求意见、法制审核,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划定集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间。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实行限地限时燃放,在人员密集的城市成熟社区禁止燃放。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抓落实,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七条。

  第一条: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分别是杏林、集美、侨英、杏滨街道全区域;灌口镇的安仁社区、双乐社区、灌一新城、凤泉广场、铁山花园、外口公寓、乐凯家园,后溪镇的龙山社区、三兴社区、永祥新城、碧溪花园、平阳里小区;集美辖区各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同时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未经审批都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明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以下时间段:农历除夕20时至农历正月初一9时;农历正月初八21时至农历正月初九6时;农历正月十五8时至农历正月十六9时,可以燃放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明确全区指定燃放点:考虑到民俗习惯,将灌口镇风景湖公园内指定的区域设为全区指定燃放点,居民可以在燃放点燃放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明确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号召市民遵守本通告规定。明确集美公安分局、集美生态环境局、集美区应急管理局的举报电话分别为6079284、6150118、6665186。

  第六条:明确本通告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明确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集府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四、修改内容

  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集府规〔2020〕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扩大了禁放区域。在原禁放区域的基础上,将杏林街道、杏滨街道、侨英街道全区域,集美辖区各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划为禁放区域;城市社区禁放区域增加了灌口镇的灌一新城、凤泉广场、铁山花园、外口公寓、乐凯家园,后溪镇的三兴社区、永祥新城、碧溪花园、平阳里小区。

  (二)调整了一个燃放点。一是原杏林法治文化苑燃放点与空气质量国控点(集美中学)及空气质量市控点(集美新城)距离过近,集中燃放时易影响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且此次将杏林街道全区划为禁放区域,因此取消原杏林法治文化苑燃放点。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对各镇街上报的烟花爆竹燃放点进行实地核查,因灌口镇风景湖公园地势较为平坦开阔,与两个空气质量监测点存在足够距离,最终将其调整为全区指定燃放点。

  (三)增加了一个举报电话。在原《通告》设有集美公安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的举报电话,考虑到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污染及对空气监控数据的影响,增加了集美生态环境局的举报电话。

  五、征求意见情况

  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及5月23日向各镇街及集美公安分局、集美生态环境局、集美资源规划局、集美区市政园林局征求了修改意见,采纳部分反馈意见并对通告内容进行了修改。6月5日至7月6日,在区政府网站挂网公示,市民无意见。同时,区应急局就《通告》修改情况征求了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于7月12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8月16日区政府办公室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违反限放通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揭卫国 0592-6665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