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美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厦门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规划》和《集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十三五”时期,全区残疾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结合“爱心厦门”建设,全面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取得显著成效。残疾人综合保障制度更加完备,先后制定、修订多项区级扶残惠残政策,结合省市政策形成覆盖全面保障有力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托养、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法律维权、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政策体系。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残疾人意外伤害险实现目标人群全覆盖,低保、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实现应保尽保。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率和辅具适配率均达到100%,康复服务覆盖率最高达55.6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学前至高中15年实现免费教育。公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和“爱心屋”建设实现镇(街)全覆盖,我区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残疾人就业率达90%以上。城乡无障碍环境明显改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越来越多残疾人自强不息、更加勇敢面对生活挑战,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这些成就,有效改善残疾人民生,有力推动厦门文明进步,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十四五”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残疾人就医、就业、生活照料和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以“普惠+特惠”为特点的残疾人基本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学就医、康复照护等多样性、多层次需求还没有得到有效满足;残疾人就业质量还不够高,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不小差距;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还需进一步营造,残疾人社会融合还存在一些有形和无形的障碍;基层残疾人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残联工作力量不足与残疾人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突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精细化管理和精准服务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要继续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团结带领残疾人和全区人民一道,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共建共治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勇立潮头、勇毅前行,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目标,以“爱心厦门”建设为推手,全面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为集美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示范区,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方向。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正确把握方向,及时了解情况,认真解决难题,提高残疾人工作和服务水平,努力开创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2.坚持以人为本、弱有所扶。把满足残疾人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残疾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残疾人采取特殊帮扶政策,弥补残疾人自身能力发展不足,让党和政府、全社会的关怀传递到每一位残疾人。
3.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提标。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确保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按照“普惠加特惠,一般加专项”的原则,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类别、个性化的需求。
4.坚持改革创新、提质增效。把新发展理念贯穿残疾人事业全过程和各领域,以制度创新为主线,创新供给机制,扩大服务规模,完善标准规范,强化科技应用,不断提升残疾人服务规范化、精细化、便利化水平,不断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坚持协调推进、融合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主体的协同作用,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化法治保障,消除环境障碍,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和社会参与能力,使残疾人真正成为经济建设的参与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发展成果的共享者。
(三)主要目标
对标高标准、高水平,到2025年,残疾人收入与全区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新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在现代化新征程中争当排头兵,成为集美文明进步的重要亮点。
——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系统协调,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扎实有效,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生活得到明显改善。
——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
——无障碍环境持续优化,残健融合的社会环境更加包容友好,扶残助残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充分感受到“爱心厦门”城市温度,更好融入社会。
——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优化,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集美率先建成品质一流、功能完备的城市副中心的总目标相适应,残疾人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残疾人享有更多平等参与、公平发展和特殊优待的权利和机会,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重大进展,成为残疾人共享高品质生活的新标杆。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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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 |
2025年 |
属性 |
收入和就业 |
1.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增速(%) |
不低于国家目标值 |
预期性 |
2.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 |
不低于国家任务数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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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 |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100% |
预期性 |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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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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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8%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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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8%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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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9%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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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96%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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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96%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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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49户/年 |
约束性 |
三、主要任务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
1.强化社会救助保障。完善残疾人群体帮扶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加大“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帮扶救助力度。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强化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减轻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配租公租房。在实施“造福工程”、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加强生活陷入困境的残疾人临时救助,持续做好“爱心厦门”爱心结对帮扶困难残疾人工作。村(居)网格员、残疾人联络员和残疾人协会人员对残疾人经常开展走访探视,及时反映和解决问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2.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动态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稳定推进“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相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残疾人信息消费支持政策等。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BRT、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对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给予一名陪护人员门票免费。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政策、残疾评定标准与国家残疾分类分级标准衔接以及优先享有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3.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分类资助。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开展种植、养殖项目投保农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残疾人参加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对弱监护、无监护等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探索建立信托制度。
4.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监测范围,给予有效帮扶。将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持续解决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困难。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或林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鼓励农村残疾人家庭以租赁、入股、转让、共建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扶持残疾人参与富民乡村产业,建立健全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支持农村“双创”基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村残疾人建立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带动残疾人家庭共同发展。
5.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收住符合条件的盲人、聋人等老年残疾人。推进对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的照护服务,鼓励建立专门的示范性、综合性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加大对有需求的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扶持。着力提升特困救助供养机构对残疾人特困对象的照护服务能力。完善残疾人托养补助项目,支持镇(街)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开展对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依托和整合镇(街)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镇(街)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为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探索为残疾人家庭提供临时照护“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等专业指导。
6.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要保障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和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开展残疾人应急科普宣传,引导残疾人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切实落实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困难残疾人救治救助政策和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农村残疾人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适当提高相关补贴标准。对因疫因灾等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村(居)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协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疫事故。
(二)残疾人就业创业
1.完善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相关资金投入。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优惠待遇。完善落实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扶持政策。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奖励,落实奖励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开展省、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爱心单位推荐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激励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已就业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标准扣减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
2.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继续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和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持续发展,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进一步提升区福乐家园、镇(街)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服务水平。完善落实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帮助残疾人参与新就业形态,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落实残疾人购置农业机械补助政策,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组织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促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规范盲人按摩行业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发盲人按摩岗位,并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开展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持续推进新建“爱心屋”工作,搭载更多残疾人就业增收平台。
3.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引导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开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定岗定向培训,积极开展新职业新业态新模式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组团参加市级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展示活动,推荐选手参加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
4.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市场主体作用,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在特教学校开展支持性就业试点,培育就业辅导员队伍。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见习学生给予见习补贴,对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性补贴。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推广运用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推广省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室建设标准和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加强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落实保障条件、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探索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予以奖励,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组织参加残疾人职业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展销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继续提升盲人按摩从业人员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强盲人保健按摩、医疗按摩等盲人按摩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5.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特教学校残疾人工作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和合理便利。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打击和查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
(三)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
1.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积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构建多部门参与、多元化管理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体系。结合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要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形成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工作。支持建立区残疾预防教育基地,加强残疾预防宣导工作。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干预,织密产前诊断(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完善疑似残疾儿童的诊断、转介及康复需求支持服务体系。推进残疾预防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持续加强早期诊断和早期康复。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体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心理干预,关注心理健康,持续提升残疾人群体心理健康水平。
2.加强残疾人健康服务。实施“健康集美”行动规划。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推进医疗康复保障政策与商业健康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制度衔接。将残疾人健康状况、卫生服务与利用等纳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加强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进一步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形成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以基层为重点,整合共享医疗卫生、社区养老、残疾人康复等资源,着力加强康复服务信息化、专业化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脊髓损伤康复服务、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等项目。
3.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提升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管理机制,开展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服务。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引导和激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托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等设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评估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专业评估试点服务。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治疗政策,支持社工机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提升社区康复服务水平。落实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政策,提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加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基层康复工作队伍,开展残疾人康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提升基层康复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康复”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康复服务。
4.强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加强残疾人辅具服务供给,健全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工作机制,优化辅具适配服务。依托镇(街)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镇(街)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具租借、展示、体验、维修等服务。推进“互联网+残疾人辅具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提供残疾人辅具租借、维修等服务。加强辅具服务从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和技能提升,推动辅具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5.鼓励支持康复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加强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兴办医疗康复、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等服务机构。积极倡导、引导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促进康复服务市场化发展。行业(登记)主管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机构规范化服务。强化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合作。加大科技助残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申请市、区政府科技计划或专项资金。把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爱心厦门”建设,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为残疾人适配智能高端辅具,助力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残疾人教育
1.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坚持立德树人,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施残疾人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加强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幼儿入园学习,开办特殊幼儿园或在特教学校举办学前班,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落实残疾人教育安置政策,支持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逐一解决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未入学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等方式开展残疾人高中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联合举办职业教育。加大特殊教育和融合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力度,在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专家型教师培养对象选拔中适当向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教育的教师倾斜。支持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从事特殊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高中阶段或中职教育,中职班生均公用经费及学生补助等纳入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支持中高等职业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探索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为残疾学生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学习服务。鼓励职业院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拓宽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2.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规范设立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排查和评估,给予科学的教育安置。完善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资源教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资源教师及专业人员。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推进普特融合教育,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应随尽随。结合我区教育资源和残疾儿童的特点,实施“送教上门”, 制定“一人一案”教育方案,送教对象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确保因残疾无法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都能接受教育。为残疾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完善规范送教上门制度,送教对象纳入学校学籍管理。有计划开展随班就读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骨干教师和教研员等专项培训,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医教结合、融合教育等特殊教育前沿领域改革实验,鼓励和支持开展孤独症等各类别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研究和实践,积极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发展。开展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通用手语推广。
3.增强残疾人教育保障能力。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十五年免费教育。落实残疾学生“五免两补”政策,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强化控辍保学联保联检机制,切实保障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不失学辍学。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完善适应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的财政拨款机制。加强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支持保障。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绩效工资、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对直接承担送教上门、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绩效奖励等给予适度优先。完善落实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残疾学生的资助政策。广泛发动社会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实施“扶困助残大学圆梦行动”等项目。加强对高校残疾学生的就学支持。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助器具、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等支持服务。
(五)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1.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将残疾人文化纳入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残疾人文化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等便利条件,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和“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等特色文化活动,推动基层培育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站、点),不断满足残疾人文化需求、增强残疾人精神力量。普及公共图书馆有声读物,有条件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备盲文书籍和有声读物,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发展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扶持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师资培养。支持残疾人社会组织开展“萤火虫盲人读书会”“牵着蜗牛去散步”等残疾人文化活动。培育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创作残疾人特殊艺术精品,组织推荐优秀节目参加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2.推进残疾人体育全面发展。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全民健身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加强区特教学校体育工作,引导残疾人青少年养成体育锻炼习惯。选拔培养残疾人竞技体育运动人才,组团参加第二届厦门市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三届特奥会,推荐优秀运动员参加省第九届残运会暨第七届特奥会、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杭州亚残运会、巴黎残奥会等重大赛事。对取得奖励名次的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提高我区残疾人体育发展水平。
3.创新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机制。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推动残疾人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将残疾人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纳入我区“八五”普法重点任务,加强全媒体普法宣传力度。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逐步放宽残疾人法律援助条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进落实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等便民措施,增强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获得感。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专业特长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支持高等院校、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方便残疾人诉讼。发挥12345便民服务热线(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作用。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维护应急处置机制。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4.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无障碍普及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无障碍意识。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无障碍环境区、村镇创建活动,将无障碍环境纳入我区城乡规划内容编制以及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等,提高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中无障碍设施考评权重。推进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居住区和居住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七类场所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加快推进重要公共建筑和重点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工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建设无障碍设施。完善无障碍环境设施检查验收机制,鼓励残疾人参与验收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场所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邀请残障人士代表试用体验无障碍设施,听取意见建议。
5.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支持建立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服务平台。完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重要会议的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无障碍服务。实现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网站无障碍化。推动融媒体加配字幕、手语,推进电视台根据宣传要求开展手语播报。加强区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区)盲人阅读服务保障,进一步增加公共图书馆盲文图书和视听文献资源。支持电信、金融、旅游、电子商务等行业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鼓励支持手机、电脑和互联网等通信设备的信息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推出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产品和符合残疾人需要的无障碍业务服务。
6.营造全社会助残和残疾人自强的文明社会氛围。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厚植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制作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片,推动电视台定期播出残疾人专题节目。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弘扬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社会氛围。加强爱心精神培育,持续建设助残 “爱心屋”“爱心驿站”等,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组织“自强”系列宣传活动。组织推荐参加“全省自强模范”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助残先进评选表彰,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事业。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委领导。加强党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要求有效落实,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形成统一协同高效的治理效能。
(二)健全多元化投入格局。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资金原则上优先保障实施效果好、残疾人满意度高的项目。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慈善捐款等资金,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格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探索推动建立精神、智力残疾人工疗托养机构,提升“福乐家园”、镇(街)职业援助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功能。实施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和电子证照化管理。建设残疾人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涉残数据资源整合汇聚,推进残联政务服务智能化、面向残疾人服务智慧化、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化。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服务大数据建设。
(四)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推进仿生手、护理床垫等智能化辅助器具、康复设备、无障碍等领域产品推广应用。加强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等从业人员和无障碍监督员的职业能力建设和职称评定。继续推进区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创建工作。推动办好孤独症特殊教育。设立区特殊教育资源和指导中心,开展融合教育支持服务。建立多领域、跨学科残疾人社会工作队伍,推动区、街道、社区残疾人组织、医院等配备护理、康复及医疗社工,建立一批康复咨询、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服务专业队伍。
(五)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巩固深化“爱心厦门”建设“爱心助残”行动成果,打造“政府主导推进、社会协同运作、多元模式并行、服务项目互补”的社会助残新模式,建立区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和承接主体要素规范清单,将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法律维权、无障碍环境建设、助残志愿服务等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范围,通过政策引导、规范监管、精细服务,加大对助残社会组织、机构的扶持力度,实现助残社会组织、机构区域均衡配置、专业结构优化、规模适度合理的建设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机制。推动“爱心厦门”建设向纵深发展。鼓励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实施助残慈善项目,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慈善公益助残服务品牌,以点带面拓展助残领域的广度和深度。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关心我的残疾人邻居”“牵着蜗牛去散步”和“集善优品”消费助残等志愿服务关爱行动,推进依法规范开展志愿助残服务活动。
(六)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能力。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区、镇(街)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村(居)委会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实施区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设区、镇(街)、村(居)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明确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开展残疾人需求评估,加强服务资源统筹。推进村(居)“残疾人爱心助残驿站”建设,依托镇(街)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镇(街)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集中照护、日间照料、社区康复、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居)委会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走访探视,根据残疾人需求协助政府做好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安全提示、辅助性就业、社会工作等服务,实现镇(街)有机构、村(居)有服务。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推行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便利化服务。加强基层残疾人联络员队伍建设,在坚持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公益性、残疾人主体性的同时,引入社工、康复等专业性人才,改善残疾人联络员队伍素质结构,不断提高残疾人联络员服务能力。
(七)发挥残疾人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教育引导全区残疾人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恪守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做奉献。按照新时代的好干部标准,大力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专兼挂”、交流任职、重大任务磨练摔打等方式,改善结构、提升素质,建立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懂残疾人、知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在村(居)残疾人协会全覆盖基础上,加强基层残疾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建立服务内容、项目和责任“三项清单”,为其直接服务残疾人提供制度保障。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提供更多购买服务产品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探索在残疾人比较集中的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媒体组织灵活设置残疾人组织,实现残疾人联系服务全覆盖。保障残疾人参政议政权益,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
五、实施机制
实施好本规划是我区政府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将“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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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年9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