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2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根据上级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要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焚烧垃圾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机动车的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各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属地镇(街道)、村(社区)报告或拨打报警电话110或6068212。
六、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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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年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