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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集府规〔2022〕3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2-02-25 18:40 阅读人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告》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公布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公布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将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公布森林火警电话、通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一)森林防火区。公布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2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有权划定森林防火区,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为做好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划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2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公布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相关解读:《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我区划定的森林防火期与《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划定的期间保持一致。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根据上级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要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相关解读: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森林火灾易发时段及高森林火险天气时,会发布橙色或红色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信号,同时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及规定森林高火险期。为落实预警(警报)的响应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即对森林防火区和非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焚烧垃圾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相关解读:《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通告明确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并具体列举了13种野外用火行为,以对不特定多数人起到引导作用。

  2.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机动车的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相关解读: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 “防火码 2.0” 的通知 》《厦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厦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2020年修订)的通知》要求,区人民政府在通告中明确森林防火期时将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防火码”是国家林草局防火司推行的微信小程序,旨在通过构建防控“人为火”的管控体系,强化森林防火技防措施,确保实现管理全链条、火因可追溯,因此要求市民游客上山时通过扫码,一方面可以快速登记、浏览防火教育须知,提升火源管控意识;另一方面也可借助火情报警、违规举报、紧急求救等功能模块,快速反馈火情信息,提高火源管控工作效率。

  3.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各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解读:(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条款,区林业主管部门有权针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根据以上条件,针对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火命令时,拒不执行命令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五)公布我区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属地镇(街道)、村(社区)报告或拨打报警电话110或6068212。

  相关解读:《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根据以上条件,区人民政府公布我区森林火警电话。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通告是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当前正处于春季森林防火重要时期内,因此区政府决定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联系地址及电话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592-606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