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司法局
关于《集美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集司规〔2025〕2号)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3-10 19:50 阅读人数: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矛盾纠纷的类型、表现形态和难易程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特点,成为影响我区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因素,也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政策出台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区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建设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福建省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司〔2018〕2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主要明确制度的制定依据,区司法局和镇(街道)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构建人民调解员队伍多元化。注重吸纳不同群体、法律行业从业人员和行业专家担任人民调解员。

  (二)关于第二章组织设立

  主要明确人民调解组织的定义、设立、组成以及换届。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中心等。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分别设立职责不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关于第三章人员选聘

  主要明确人民调解员的定义,调解员的产生程序和应当具备的条件。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经推选或者聘任,在区司法局登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经推选产生,可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与其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在学历和工作经验上有更高的要求。

  (四)关于第四章工作职责

  主要明确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遵循原则为: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关于第五章名册管理

  主要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的管理办法,包括人民调解组织需对司法所申报的情形,以及首次登记、换届备案、调解组织注销、人民调解员注销的申报时限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六)关于第六章教育培训

  主要明确培训类型、培训方式以及相应保障。岗前培训是对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经验介绍、实地考察、现场观摩、网络授课、文件学习、以会代训等方式。区司法局可以与人民法院合作,定期组织遴选部分专兼职调解员到区法院跟班学习。培训费用由区司法局负责,包括专家讲座费、场地租赁费、资料费等,由区级财政保障。

  (七)关于第七章工作激励

  主要明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原则,包括对不同身份调解人员的激励措施以及宣传推广、典型树立,还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方法。遵循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实际工作成效为依据,公开透明评选;坚持精神与物质结合原则,注重荣誉激励与适当物质激励相结合;坚持注重实效原则,突出调解成效、调解社会影响力及群众满意度;坚持分级分类原则,按调解主体类型和贡献程度分级激励。

  (八)关于第八章附则

  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规则补充、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四、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和联系人:马千雨 666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