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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美区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集司规〔2025〕1号)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3-10 18:40 阅读人数:

  一、政策出台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全区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规范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福建省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司〔2018〕2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美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适用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推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者经聘任的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主要明确规范补贴经费使用管理的目的、领取补贴的人员范围和依据本办法使用的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经费是指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而安排的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案件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关于第二章案件补贴

  主要明确案件补贴的发放对象、分类奖补的金额及标准和三种案件补贴类型的申领材料及流程。

  口头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补贴80元;书面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补贴200元;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

  书面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和调解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如果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或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可以增加200元补贴。

  人民调解员积极参加矛盾纠纷化解,虽未调解成功但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每件可以按照相应补贴金额的30%领取补贴。

  (三)关于第三章岗位补贴

  主要明确岗位补贴管理的规范目的、使用原则和补贴对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职且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每年度960元发放岗位补贴。

  (四)关于第四章审核申领

  主要明确案件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领原则、申领流程和审核方法。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集体报批的方式核发。其中岗位补贴要求领取对象调解案件每季度不少于1件,每年度不少于6件,按年度申报核发;案件补贴强调确保案件真实、有效,按季度申报核发。属地司法所每季度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查看录音录像等方式复核真实性。

  (五)关于第五章工作保障

  主要明确经费保障、信息公开以及违规申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调解员发放的专项补贴,列入区财政预算。经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保障基层的原则。村(社区)每季度领取人民调解补贴情况,应纳入村(社区)务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第六章附则

  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四、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和联系人:马千雨 666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