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全区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规范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印发《集美区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0日
集美区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福建省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集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范围】 依据本办法领取人民调解补贴的人员,仅限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推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者经聘任的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经费定义】 依据本办法使用的人民调解经费,是指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而安排的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案件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二章 案件补贴
第四条【补贴对象】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发放的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调解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二)村(社区)工作人员;
(三)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
(四)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退休人员。
在职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调解的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领取案件补贴。
第五条【分类奖补】 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贴分为口头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补贴、书面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补贴、调解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补贴三种类型。
(一)口头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补贴80元;
(二)书面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补贴200元;
(三)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
书面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和调解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如果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或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可以增加200元补贴。
人民调解员积极参加矛盾纠纷化解,但最终未调解成功的,如有相关材料证明已经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每件可以按照相应补贴金额的30%领取补贴。
第六条【口头案件申领材料】 口头案件是指人民调解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口头方式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口头案件申请补贴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载明纠纷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当事人和纠纷内容,上报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并留存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书面案件申领材料】 书面案件是指人民调解员引导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记载的方式达成和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书面调解成功的案件申请补贴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笔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一系列规范化调解文书,形成调解卷宗、登记在册并录入上报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申领流程】 人民调解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调解成功的,可以申请重大矛盾纠纷案件补贴。在本办法第七条所需文书材料基础上制作《集美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补贴申请表》,登记在册并录入上报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层报区司法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给予补贴。
第三章 岗位补贴
第九条【规范目的】 人民调解的岗位补贴是指为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专门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发放的补贴。
第十条【使用原则】 人民调解岗位补贴的使用遵循“切实履职、按年发放”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完成不少于1件,每年度不少于6件成功调解案件的,且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每年度960元发放岗位补贴。未完成调解案件数或在调解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当年度岗位补贴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补贴对象】 人民调解员岗位补贴发放对象仅限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推选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二)村(社区)工作人员;
(三)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
(四)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退休人员。
在职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调解的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领取岗位补贴。
第四章 申领审核
第十二条【案件补贴申领原则】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使用遵循“谁调解补贴谁”原则,不得由非参与调解的人员代领、冒领。遵循“以案定补”原则,只有依照本办法确定条件的调解案件,方可领取补贴,不得伪造、虚构案件领取补贴,不得套用其他单位已调解案件的材料申领。遵循“一案一补”的原则,一件调解案件只能给予一次补贴,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个案件的,仍按一件案件的补贴标准计算。纠纷当事人是人民调解员近亲属的,原则上不得申报领取案件补贴。
第十三条【案件补贴申领流程】 人民调解员申报领取案件补贴,应当确保案件真实、有效。村(社区)调解的案件申报补贴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拟申报补贴的纠纷案件类别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填报《集美区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发放审核表》(见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属地司法所。司法所每季度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复核真实性。核查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实地走访、查看录音录像等,核查情况填写《集美区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发放审核表》(见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对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金额及调解员是否属于名册管理范围内的对象进行核对。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申报案件补贴参照村(社区)执行。
第十四条【案件补贴审核】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分级负责、集体报批的方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核查申报、司法所复核、区司法局审批后按季度核发。各司法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根据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申报的登记在册并录入上报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的调解案件,进行分类、审查、统计,填报调解补贴申报表。
第十五条【岗位补贴申领原则】 人民调解岗位补贴的领取人应当为从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虚报冒领。领取岗位补贴的委员如果是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的,应在每次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备案时予以备注并说明。
第十六条【岗位补贴申领流程】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拟申报补贴的委员开展调解情况开展核查,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填报《集美区人民调解员岗位补贴发放审核表》(见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属地司法所。司法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查看录音录像等方式复核真实性。核查情况填写《集美区人民调解员岗位补贴发放审核表》(见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对岗位补贴金额及委员是否属于名册管理范围内的对象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岗位补贴审核】 人民调解员岗位补贴实行分级负责、集体报批的方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核查申报、司法所复核、区司法局审批后按年度核发。各司法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度根据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申报的岗位补贴情况,填报岗位补贴申报表。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员发放的专项补贴,列入区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员专项补贴经费的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保障基层的原则。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村(社区)每季度领取人民调解补贴情况,应纳入村(社区)务公开的范围,对领取人员、领取金额、领取项目等信息进行公开。区司法局、司法所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补贴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申报领取人民调解专项补贴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谎报、多报案件,骗取、截留、挪用补贴经费的人员,应当追回已发放补贴并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规则适用】 本办法施行后,《集美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集司【2014】16号)不再适用。
第二十二条【规则解释】 本办法由集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集美区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发放审核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案件简要情况 |
核查时间 |
核查方式 |
核查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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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2
集美区人民调解员岗位补贴发放审核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调委会名称 |
委员姓名 |
调解工作实绩 |
核查情况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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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