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子项目 |
关联人员 |
分值 |
积分计算方法 |
务工社保积分 |
社保 |
主申请方 |
48 |
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在工作单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4分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计算公式:截至2021年4月30日在厦门市累计缴交社保月数÷12×4分 |
社保 |
副申请方 |
10 |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副申请方近六个月须在厦有居住记录且当前有效)、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计算积分。副申请方在厦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满一年(12个月)积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2分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计算公式:截至2021年4月30日副申请方缴交社保累计月数÷12×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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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居住积分 |
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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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方 |
24 |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请方)在厦门市居住累计每满一年(按365天计算)积2分,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 计算公式:截至2021年4月30日在厦门市居住累计天数÷365×2分 |
居住与社保 |
主申请方 |
9 |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请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集美区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以社会保险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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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 |
主申请方 |
24 |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一人或共同在集美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的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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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积分 |
计划生育 |
主申请方 |
5 |
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5分。 若随迁子女出生时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论其父母是否已接受处理,该项均不得分。 |
合计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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