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集美区,并在集美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9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该月份须有在厦门登记居住并且居住地均在集美区,不能有其他区的居住记录。
2.该月份的社保须为按时缴交的且社保缴费单位的注册地在集美区。
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月份,积分入学系统才会计算该月份的得分,具体数据以报名系统所提取到的公安和人社部门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