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恢复户口
日期:2021-05-0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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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  

第五十六条  公民在2003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四、实施部门:

集美区公安分局

五、主办处室:

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申请条件:

2003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公民,在刑满释放、假释或者监外执行后,应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七、申报材料:

(一)证明材料已遗失的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申请书;

4.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

5.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6.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

(二)持有《释放证》或《假释通知书》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申请书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当事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材料原件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联系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0592-6380550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0592-6253659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0592-6280276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0592-6151677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0592-6101337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0592-626495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0592-7797106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0592-6157894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079284

十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333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北二路20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6号户籍室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63-2号1号楼1楼101室户籍办证大厅
厦门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600-1号户籍室1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学村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58号户籍室1-2号窗口
厦门市公安局凤安派出所: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后垵二里188号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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