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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 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
时间:2019-07-30 16:28 阅读人数:

  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

  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

  (厦集委办[2018]92号)

  为深入推进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化福建省人才强区试点工作,加快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增强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全面打造“产城学人”深度融合的区域创新中心、建设高素质高颜值跨岛发展最美新市区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现就修订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发展

  1.扶持高层次人才落户创业。对引进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人才,按其已获得最高创业扶持资金1:1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所获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最高500万元,其中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项目A+类、A类、B类和C类分别给予300万、240万、180万和100万的配套扶持。引进顶尖人才和重点团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在市级项目资助的基础上给予配套资助。免费提供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期限不超过5年;选择在区内自行租赁场所的,可按实际租金给予每月最高1.5万元的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选择自主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补贴在取得购房合同后按4:3:3比例分三年兑现。对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含)-3000万元的,可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0.8%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年主营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执行。(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商务局)

  2.加大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高层次创业人才未在厦门自主购房且未享受厦门市人才住房政策的,可享受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引进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标准为1200元的健康体检。引进人才的配偶随同来厦门,在落实就业单位前,可享受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商务局、区卫计局)

  3.鼓励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支持本区企业引进和培育国家、省、市各级重点人才计划人才,对引进和培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以及经厦门市认定的人才计划的创新类人才到我区工作1年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区企业,每引进或培育1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2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本区人才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级重点人才计划的评选,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和厦门市认定的人才计划的创新类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商务局、文教区管委会)

  二、围绕重点产业引才聚才

  4.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我区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到我区工作1年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引进1名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用于人才的培养培训等,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的人才数量以及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的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按《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5.引进文化产业人才。围绕演艺娱乐、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和新媒体、艺术创意、文化旅游等我区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重点引进设区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文化产业人才。对引进入选设区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文化产业人才,到我区自主创业设立公司且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按投入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扶持。经本区认定的文化产业人才给予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和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集美设立工作室的,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等费用,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6.引进旅游产业人才。对从事特色小镇旅游项目、OTA项目、研学亲子旅游项目的创业人才,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创业扶持;对从事文创旅游项目的台湾创业人才,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创业扶持。引进从事特色小镇、研学旅游、亲子旅游、对台旅游等业态的产品研发、规划设计、经营管理、旅游文创和旅游营销等方面的旅游产业人才,给予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和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文体局)

  7.引育乡村振兴战略人才。对新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在集美自主创办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合伙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扶持。鼓励本区农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应的专业展会,按照实际展位租赁、装修及交通等费用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

  三、加强社会事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8.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引进的厦门市一流医学人才,在享受市级安家补贴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的配套补贴。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在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曾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名医”“学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等称号,或为地市级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或常务理事)或省级及以上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理事)的医疗卫生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0万元,5年内每年给予3万元的人才津贴。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在二级甲等医院或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万元,5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人才津贴。区内民营医院引进在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曾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名医”“学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等称号,或为地市级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或常务理事)或省级及以上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理事)的医疗卫生人才,5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的人才津贴。(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区属医疗卫生机构柔性引进(含多点执业)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离退休医疗卫生人才,给予每月最高1万元的人才津贴;在三级以上医院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医疗卫生专家(我区医联体专家除外),给予每半天最高1000元的人才津贴。(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疗卫生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9.加强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引进符合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教育名师,按四个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安家补贴。新引进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院校和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住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柔性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给予最高每人每月1万元的生活补贴。获评正高级职称教师、省特级教师、省级名师、省级名校(园)长、省级学科带头人及以上的本区教育人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骨干校(园)长、市级专家型教师的本区教育人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评市级学科带头人的本区教育人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10.加强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引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引进的取得护师、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到我区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每月1500元、2000元的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深化两岸人才交流合作

  11.支持企业引进台湾人才。鼓励我区企业引进聘用急需紧缺台湾专业人才,到我区工作1年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每引进1名按人才年薪的20%,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台办)

  12.支持企业采取猎头方式招才。鼓励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招聘急需紧缺的台湾人才,成功为企业引进经区人才主管部门认定,且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所产生的猎头服务费用的50%,每引进1名人才给予猎头公司最高2万元的服务费用补贴,每家猎头公司每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台办)

  五、创新深化产学研合作

  13.选派企业首席技术顾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中完成横向科研课题成效较好,或具备较强的创新研发、技术攻关能力的人才(团队),到我区企业担任首席技术顾问(团队),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6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与首席技术顾问(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协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报酬。经企业考核通过后提出申请的,给予首席技术顾问(团队带头人)每月6000元的工作津贴,给予团队其他成员(不超过3名)每人每月3000元的工作津贴,期限不超过3年。首席技术顾问(团队)与所驻企业共同申报的产学研合作产业化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从优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文教区管委会)

  14.鼓励校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我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经厦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对实现交易的我区企业(技术交易买方)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实现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运营单位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奖励,每家技术转移机构运营单位每年获得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5.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经厦门市审批设立、落户我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级建站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给予连续3年、每年50万元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改善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院士合作项目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的购置,院士及其核心团队的工作经费等。(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科协)

  16.鼓励校企人才合作培养。推行“学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与“企业在学校建立生产车间”模式,鼓励辖区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企业每接收1名给予每月300元的补助,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校企联合建立“名师工作室”或“技师研习中心”,对校企合作在本区建立的技术交流对接平台,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模式,每3年管理周期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六、营造宜居宜业的人才发展环境

  17.鼓励人才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人才及其企业牵头在我区举办的人才学术交流活动(活动及住宿地点均在本区内),自行投入不低于10万元,给予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最高15万元的经费补助。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名或实际支出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具有重大影响的公益类活动和非公益类活动,按照《集美区大型活动财政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厦集财综〔2017〕72号)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8.支持大学毕业生落户创业就业。新引进的“985”工程或“211”工程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不超过30周岁),未享受市级人才生活补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5万元的生活补贴。对新引进落户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以及获得教育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归国留学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执行。(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9.加强人才子女就学保障。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设区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文化产业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高层次教育人才,以及重点产业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申请在集美区属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七、构建保障人才优先发展长效机制

  20.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健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落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增强各部门协同完成市对区人才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合力,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1.加强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突出政治引领,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了解掌握人才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加强区管各类高层次人才、拔尖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国情研修,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搭建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平台,完善人才决策咨询制度,在制定产业规划、完善民生保障等重大决策中畅通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加强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不断增强“聚贤集美”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2.强化人才落地综合服务管理。加大人才落地发展跟踪服务,帮助解决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掌握人才落地发展情况。拓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完善人才政策申报兑现平台,优化提升政策资金兑现效率,规范政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惩戒机制,对属《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行为清单》中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失信被执行人所属人员(机构)不可申请本意见中涉及的人才政策各类资金。(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文件中有关扶持奖励标准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意见》(厦集委办〔2013〕32号)失效后,企业、人才原先享受旧政策中的扶持和补贴,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