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31-2500-2025-00593 生成日期 2025-04-17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商贸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二、申报条件及总额控制情况(一)给予上规模奖励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1.增量奖励①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20万元。2.存量奖励对上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零售额的0.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1.增量奖励①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营业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80万元。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商贸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7 10:55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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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集府规〔2024〕1号)和《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集府规〔2024〕2号)文件精神,就2025年度集美区商贸类普惠扶持政策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要求

  1.商事登记、税收主管部门均在集美辖区内。

  2.申报单位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情况,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3.申报单位达标政策相应奖补条件。

  二、申报条件及总额控制情况

  (一)给予上规模奖励

  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且纳统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15万元奖励;翌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批零企业做大奖励

  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5亿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按1‰给予增量奖励,封顶200万元;其上年度在集美纳统的批发销售额按0.2‰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00万元。新增纳统企业可享受增量奖励,不享受存量奖励。

  (三)鼓励发展零售消费奖励

  1.增量奖励

  ①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20万元。

  ②对上年度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5‰给予奖励。

  对上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7‰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400万元。

  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网络零售额比重在5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奖励标准上浮30%。

  2.存量奖励

  对上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零售额的0.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同比增长10%(含)以上,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四)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奖励

  1.增量奖励

  ①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营业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80万元。

  ②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额增量的1.2%给予奖励;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营业额增量的1.8%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50万元。

  2.存量奖励

  ①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营业额的1.5‰给予奖励,封顶150万元。

  ②对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封顶200万元。

  (五)鼓励商务、居民服务业发展奖励

  1.增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指1-11月,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指: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同),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700万元。

  2.存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封顶100万元。

  (六)支持商业招商奖励

  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体、专业市场或者产业园区的实际运营单位,按其入驻上述场地实际经营的当年度新增限额以上零售、餐饮的商户所享受本措施的零售、餐饮的增量奖励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封顶150万元。新增纳统餐饮、零售入驻商户不包括实际运营单位。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1.申报时间

  2025年4月21日至5月14日

  2.申报方式

  ①支持商业招商奖励需提报:《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商业体、专业市场或者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佐证,如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的面积证明材料;新纳统入驻商户享受增量奖励佐证,如入驻合同、月报报表或获得奖励证明材料等。

  ②其他条款集美i企宝免申即享办理。需提报:企业2024年相应月报报表(批零企业提报2024年12月月报,表号E204-1;餐饮业企业提报2024年12月月报,表号S204-1;鼓励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提报2024年11月月报,表号F203)。

  四、申报流程

  1.法人账户登录“集美i企宝”确认免申即享、申报相关材料。网址:http://www.jimei.gov.cn/ztzl/iqb/。

  2.区商务局初核。根据企业网络提交材料进行网络初审。初审通过后,企业7天内将完整资料(须与网络提交材料一致)送交区商务局。

  3.区商务局复审。申报期结束后,根据申报汇总情况,按照预算金额总控核算各企业最终可享受奖补金额,通知企业提交《厦门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收据》。

  4.商务局集体研究通过后拨付扶持经费。

  五、注意事项

  1.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完整纸质材料,否则视为未申报。

  2.企业填报、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所有上传及递交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同一家企业可获得多条奖励政策时,“往来收据”合并一份报送。

  3.本措施预算总额控制,不足时按比例保障。最终扶持资金尾数取整,四舍五入至千元位。

  4.若有未尽事宜,或企业已达标奖补条件但未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请在申报期内联系区商务局,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奖补申请。

  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6683623。

  “集美i企宝”管理系统支持热线:5707072。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

  的通知》(集府规〔2024〕1号)

  2.《关于修订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

  行)的通知》(集府规〔2024〕2号)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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