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6-2500-2025-05326 生成日期 2025-05-09
发布机构 区住建和交通局 文 号 集住建综〔2025〕17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规范施工作业和现场监护,严格施工动火作业审批和动火作业持证上岗,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现场安全存放管理和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和安全巡查,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保温工程作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编制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和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动火作业安全。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无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形,按职责和权限纳入各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依法实施处罚。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9 15:44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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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市、区两级的部署,根据《集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集安办〔2025〕14号)、《厦门市集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集消安委〔2025〕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决定在我局相关领域开展为期2年的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现将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与交通局    

         2025年5月9日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5年5月9日印发

  

附件:

  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和建筑

  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根据《集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集安办〔2025〕14号)、《厦门市集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集消安委〔2025〕2号),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开展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一)严格保温材料选用

  1.严格执行标准。房屋市政工程要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14(2018年版)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选用燃烧性能符合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或制品,不得选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

  2.规范材料选用。按规定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的场所或部位,应优先选择阻燃性能强、综合效果好的无机类和新型复合保温材料;其他场所或部位鼓励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设计文件中选用的保温材料,应注明规格、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明确防火设计要求。鼓励因地制宜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3.加强审查把关。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选用建筑保温材料情况审查,重点审查挤塑聚苯板(XPS)、膨胀聚苯板(EPS)、聚氨酯泡沫板等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保温系统的防火措施或构造等防火要求,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消防设计审查。

  (二)严格材料进场检验检测

  4.严格施工进场检验检测。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照“先检后用”原则,强化保温材料进场检验,做好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建筑保温材料施工进场后,督促施工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留存书面及影像证据备查,见证人员签字确认并制作见证记录。取样应保证随机性和代表性,并具备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经检验检测达不到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对于重点工程项目,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5.加强检测机构监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保温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建筑保温材料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将建筑保温材料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列入2025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领域。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时核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同步上传至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应含二维码和电子签章以便核验真伪。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健全并完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信息等查询系统,督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公开检验检测报告或提供查询平台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2025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三)严控建设工程施工违规违章问题

  6.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健全参建单位考核检查管理制度,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确保建筑保温工程质量。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2025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落实。

  7.严把施工质量关。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做好保温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严格落实自检、质量员检查、工序交接检查制度,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规范施工作业和现场监护,严格施工动火作业审批和动火作业持证上岗,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现场安全存放管理和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和安全巡查,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保温工程作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推动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有效保障外墙保温工程安全质量。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检查,对使用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材料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拆除更换,并对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对消防验收及备案抽中项目组织开展现场评定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消防验收或备案。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8.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控。督促施工企业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作业审批手续,指导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设置临时水源和灭火器材,严格控制火源,严防违规施工作业引燃建筑保温材料。对涉及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含拆除工程),按照《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厦门市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加强保温材料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科室、事业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并依据法律授权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2025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9.严格验收把关。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建筑保温材料的进场抽样检测资料应全面客观,未开展材料进场抽样检测、检测资料不齐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非见证检测的建筑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依据。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筑保温材料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加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和参建单位考核检查管理制度,强化对建筑保温材料技术交底、质量文件、进场复验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信息的检查核查。对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一律不得通过专项验收。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四)排查既有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安全问题

  10.常态化开展排查。高层民用建筑产权所有人要按照《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要求,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进行全面摸排,重点检查外墙外保温系统防护层破损、开裂和脱落等问题,按照“一楼一档”建立隐患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等。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及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高层民用建筑,鼓励产权所有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需整体改造更新的,由产权所有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造计划。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协助建筑产权所有人做好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排查工作。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和行业管理,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高层民用建筑产权所有人对外墙外保温系统开展常态化排查,落实问题整改。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在建立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底数清单的基础上,对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配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物业小区推行“一楼一牌”制度,在建筑主入口及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外立面与裙房等附属建筑连接处易燃可燃杂物,禁止在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加强冷库和室内冰雪场馆安全监管

  12.加大建设过程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和《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建筑标准修订后的宣贯工作。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对于涉及的冷库、室内冰雪场馆不符合规定,采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相应的行政许可。强化房屋市政工程中的冷库、室内冰雪场馆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施工标准。

  (六)加大溯源追责力度

  13.加强源头信息追溯。对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运用数字化手段,记录进场材料信息,实现材料供应企业、产品技术指标以及材料进场、取样、检测、验收等信息可追溯,严格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4.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持续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厦门)作用,进一步深化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及时公开、推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厂家、生产批次等信息;将建筑保温材料各环节监管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倒逼落实安全责任。2025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5.严格事故倒查追责。对于因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问题导致的较大亡人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检验检测、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相关管理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整治期间发生保温材料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二、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16.落实动火首要责任。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要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17.压实参建各方责任。管理使用单位(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编制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和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巡查,督促问题立整立改。对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既要严格处罚相关责任单位,也要依法处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对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严格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8.严查人员持证上岗。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做到进场必查,其他动火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动火许可证应在动火作业区张贴公示或随身携带。

  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在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权限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无证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证案件,要深挖背后的问题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19.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单位要强化对主管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人员密集场所中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要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职责的,应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20.明确动火作业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21.严控特殊场所动火。医院、养老院等场所,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以及涉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人,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发现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五)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23.严格执行动火“六必须”。落实施工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对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情节严重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和行业指导督促。

  24.严惩动火违规行为。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无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形,按职责和权限纳入各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依法实施处罚。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25.严格小型工程动火监管。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纳入小散工程,强化安全监管。

  (七)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26.加强动火人员培训。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按职责加强本行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监管,规范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实操设备配备、教学质量管理等,坚决整治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乱象。对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应倒查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对存在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八)强化警示曝光。

  26.强化动火警示教育。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警示教育片、宣传资料,重点针对发生过动火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进行警示教育。发布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告知书或提醒函,持续在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张贴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宣传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社会。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三、工作要求

  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根据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及时将相关措施要求传达到各有关单位、企业、项目和现场一线人员,建立跟踪督导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切实提高安全管控水平。保温材料和动火作业应纳入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四不两直”“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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