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6-2500-2024-05791 生成日期 2024-10-08
发布机构 区住建和交通局 文 号
标 题: 集 美 区 住 建 和 交 通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集建罚字〔2024〕8、9、10、11号
内容概述: 1001、1016、1017商铺室内装修工程法定代表人:郑志铖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石笔路6 2024年 8月 12日我局按照省厅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问题清单》对该项目进行检查。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集 美 区 住 建 和 交 通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集建罚字〔2024〕8、9、10、11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09:26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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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 美 区 住 建 和 交 通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集建罚字〔2024〕8号

  被处罚单位:三李城商业中心厦门灌口万达1层1001、1016、1017商铺室内装修工程

  法定代表人:郑志铖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石笔路6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按照省厅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问题清单》对该项目进行检查。经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该项目存在建设工程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时经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才可营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资料等。

  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司处以人民币五千元(¥5000)罚款,并责令改正。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4年9月9日

  

集 美 区 住 建 和 交 通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集建罚字〔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市集美区星星辉服装店

  法定代表人:杨沙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石笔路6号

  2024年7月17日我局在日常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建设工程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时经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才可营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资料等。

  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司处以人民币五千元(¥5000)罚款,并责令改正。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4年8月2日

  

集 美 区 住 建 和 交 通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集建罚字〔2024〕9号

  被处罚单位:三李城商业中心厦门灌口万达3层3003、3005~3013、3015~3017、3033、3052~3053、3055~3063、3065商铺室内装修工程

  法定代表人:郑志铖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石笔路6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按照省厅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问题清单》对该项目进行检查。经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该项目存在建设工程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时经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才可营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资料等。

  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司处以人民币五千元(¥5000)罚款,并责令改正。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4年9月9日

  

集 美 区 住 建 和 交 通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集建罚字〔2024〕10号

  被处罚单位:三李城商业中心厦门灌口万达4层4001~4003、4005~4013、4016~4023、4025~4030商铺室内装修工程

  法定代表人:郑志铖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石笔路6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按照省厅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问题清单》对该项目进行检查。经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该项目存在建设工程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时经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才可营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资料等。

  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司处以人民币五千元(¥5000)罚款,并责令改正。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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