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司法所、村(社区):
目前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已经结束,为进一步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全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司〔2018〕138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闽考察的重要讲话和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精神,严格规范选举程序,选优配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强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熟悉、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的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在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中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夯实平安集美、法治集美基层基础,打造“枫桥经验”集美样板,为我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二、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选举
结合村(社区)“两委”换届,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委会提名,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具体人数根据村(社区)辖区人口分布、纠纷状况等情况确定。根据工作实际,通常社区调委会由委员5-7人组成,村调委会由委员3-5人组成。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村(社区)两委副职以上干部兼任,调委会应当设有妇女委员。委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18周岁以上公民担任。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选聘调解员。应注重从法治带头人、“两代表一委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乡贤、网格员和有关行业专业人士中选聘调解员。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对一些长期不能履职,不能发挥作用的调解员要及时调整。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配备 1名专职调解员。
(五)委员任期与村(社区)两委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村(社区)调委会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委员总数的60%。
(六)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应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结束后60日内进行。换届的结果应当公示。各镇(街道)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通过换届选举,选好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夯实人民调解工作根基。
(七)委员选任和人民调解员选聘产生后应及时上报当地司法所,各司法所汇总后及时上报区司法局备案,无备案的人员则无法申领人民调解岗位补贴和案件补贴。“六统一”人员按规定不予发放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司法所要加大对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各镇(街)要重视调委会建设,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统筹部署,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法治宣传。要充分利用法治宣传网络和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成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掌握程序和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真正把符合要求的人员推选到村(社区)调委会中来。
(三)加强工作衔接。各村(社区)要确保换届选举中调解组织不瘫痪、工作不停顿,防止因换届而影响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所要具体担负起指导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职责,推荐和审核把关候选人员,指导和帮助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悬挂标牌、标识(徽章),重点加强对新任调解员的初任上岗培训工作,着力提升调处能力,使之尽快进入角色,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求。
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