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50号)和《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区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集委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配合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办相关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本区各级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七)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的相关工作。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监督指导慈善行业组织,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办理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九)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工作。
(十)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老区建设相关事务,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老区扶建项目资金,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优待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职责。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当牢固树立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努力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加强慈善组织监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健全专业社会工作政策制度,推进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努力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负责政务协调、督查督办、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信访工作。拟订全区民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法制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党建、精神文明、机关效能建设、工会等工作。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社会事务科。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承办相关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配合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依照有关分工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的相关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做好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勘界和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3楼
办公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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