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欣欣幼儿园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天阳路 3 号一层部份及二层
法定代表人:韦信云
办学许可证号:教民 3502116000093 号
企业法人登记证号:5235021159497262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5日对当事人所出现的校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和会计、财务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情况:
1. 2022年9月5日幼儿园开学当日上午,大门被出租方强行上锁,导致幼儿无法正常入园就学。
2. 2022年9月5日开始至今,幼儿园被出租方停止供水、供电,导致园内楼道、教室的照明、空调、监控、消毒、厨房设备等无法正常使用,幼儿园师生无法正常盥洗,日常打扫、清洗等卫生工作无法开展,幼儿园卫生条件无法保障。
3. 在幼儿园出现断水断电,幼儿家长要求转园的情况下,幼儿园未能及时退还所收取的学费,引发幼儿家长多次集体向侨英街道、侨英派出所、区教育局上访要求解决退费问题等情况。
4. 2022年9月6日集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现金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存在账外资金;大额现金进出频繁,管理不规范;补助资金使用不规范;工资账面列支及个税申报不符;内部管理混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欣欣幼儿园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幼儿园章程》《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催告函》《公告》《涉及欣欣幼儿园退学费警情》《涉及欣欣幼儿园锁门、停水、停电警情》《厦门市集美区欣欣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审计说明》等材料;大门加锁,家长幼儿无法入园、幼儿园停水停电、家长在派出所集体上访等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关于“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关于 “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停止招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集美区人民政府或者厦门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