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4-1009-2021-00534 生成日期 2021-03-02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文 号 集教〔2021〕17号
标 题: 集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项目采购的通知
内容概述: 进一步规范区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项目采购
集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项目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2 10:12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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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学校、招生考试中心,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少体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采购的监督和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厦门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厦集财购﹝2017﹞17号)、《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重申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制度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厦集财购﹝2018﹞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项目采购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发〔2020〕71号),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区属学校(单位)的小额工程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的小额工程,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当年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各学校(单位)应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实施归口管理。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基建、财务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本学校(单位)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工会委员、纪检干部、财务人员等组成,其职责是对本学校(单位)小额工程项目采购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受理有关投诉、举报,规避和防范可能出现廉洁风险,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核查,并及时向教育纪工委报告核实情况。

  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各学校(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党委(总支、支部)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

  三、规范内控管理制度

  各学校(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和人员A/B角制度;严格执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岗位工作原则上不超过7年,具体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保在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前提下规范小额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插手小额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建立廉洁采购承诺制度,项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分别签订《廉洁采购承诺书》,一年一签;采购人与承建方要签订《集美区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廉洁采购合同》,授权代表必须签字并盖公章,确保采购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四、明确采购限额及流程,合理设置代(监)理

  (一)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是否实行监理制由学校(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会研究确定。不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二)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必须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能力的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学校(单位)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要求以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实行监理制。

  单一来源采购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学校(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会研究后,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学校(单位)是项目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项目需求论证,根据项目特点履行必要的前期手续。项目建设方案(立项批复或批准文件、建设规模、资金落实及筹措情况、实施时间、采购方式方法等内容),需经党委(总支、支部)会研究,形成书面决议,并做好勘察、设计、预算控制价编制与审核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预算的准确性。

  (二)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聘请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机构编制预算控制价,在控制价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议下浮率区间,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三)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信息应在学校网站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信息;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信息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发布信息。

  (四)切实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做到操作规范、程序合法。

  一是加强合同和变更管理。工程确定承包方后,应签订承包合同,严禁承包方对工程进行转包。原则上不允许有变更签证发生;确需变更,需党委(总支、支部)会研究并进行审查确认,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与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累计合同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批复金额。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发生。

  二是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建立学校(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监理人员)等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重视发挥监理作用,对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做好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等,并按规定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是加强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管理。组织项目管理部门、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等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工程决算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编制,经复核后,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是加强工程款支付的管理。遵守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进度和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五是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加强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实行“一项目一档案”。

  六、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

  (一)未通过竞争性产生的同一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得连续在同一学校(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或监理达三个年度以上。

  (二)杜绝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承建方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防止发生相互串通投标等情形。

  (三)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承建方,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查询和采购信用体系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廉洁采购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采购活动。

  七、严格执行采购纪律

  (一)各学校(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服务或工程),无法确定的,可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区教育纪工委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根据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

  (三)各学校(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备区教育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美区教育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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