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属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区属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及《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问题的意见》(闽价费〔2016〕364号)文件精神,统筹兼顾区属公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和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我区公办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24年春季开始参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83号)中所核定的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现就我区区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区属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类分别制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执行最高指导价管理。
二、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按学期据实收取(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其他有关规定按《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2024年春季开学起执行,不分幼儿入园时间,《集美区教育局 集美区发改局 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集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集教〔2018〕13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收入收缴比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厦门市集美区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厦门市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 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