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0-0200-2022-05022 生成日期 2022-08-18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集府规〔2022〕8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集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8 11:14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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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一)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六)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八)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

  (九)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实施监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下列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一)空调、太阳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立面高处作业;

  (三)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四)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六)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第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七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热线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在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第十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镇(街)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一条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当督促其依法进行;

  (二)督促相关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活动,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或者作业前,明确告知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

  第三章  属地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镇(街)履行下列属地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根据本市统一制定的信息指引,具体负责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及各自信息登记系统模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实时登记、实时上报、实时共享;

  (四)充实辖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专职安全监管员,可以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对辖区村(社区)、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活动的激励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五)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

  (六)建立辖区村(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

  (七)按规定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八)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村(社区)接受镇(街)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具体负责村(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设立村(社区)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

  (三)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村(社区)登记信息和本村(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五)开展村(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

  (六) 镇(街)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区建设、市政园林、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或者查处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或者查处本辖区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区教育、工信、人社、建设、文旅、卫生、消防救援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查处镇(街)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一)区建设与交通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

  (二)区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城市地下管线、市政提升、垃圾处理等相关工程。

  (三)区工信部门负责通信、政务信息化等相关工程。

  (四)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水利等相关工程。

  (五)区文旅部门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设施等相关工程。

  (六)区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等相关工程。

  区各职能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纳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信息登记,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在信息登记系统上进行信息登记,特殊情况也可向辖区村(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项目信息,由其代为登记:

  (一)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

  (二)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并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者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作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者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同性质施工的小散工程可按批次进行信息登记。

  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可在紧急组织抢险抢修后再补办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镇(街)或者其委托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信息登记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人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镇(街),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报送镇(街),由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

  (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由村(社区)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村(社区)组织属地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所在镇(街)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职安全监管员、镇(街)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检查指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者零星作业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其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向本单位报告;

  (二)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

  (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矿产、森林和湿地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镇(街),由镇(街)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八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镇(街)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第二十四条  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应当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一)根据所在镇(街)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镇(街)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镇(街);

  (二)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业主;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镇(街)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六章  惩处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者零星作业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实行信用监管: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责令补办信息登记、停止施工或者作业,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镇(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镇(街)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前款规定的实施细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应急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建设与交通局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

  2.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指引

附件1

  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提高信息登记效率,为企业和市民创造良好的营商、办事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各镇(街)、各单位、各主体参考使用。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用于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所指的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具体如下:

  (一)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三)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四)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五)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六)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

  (七)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八)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总体要求。小散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由村(社区)具体负责信息登记服务职责。信息登记工作应符合《集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应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土地、规划、消防、工程质量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并落实相关规定。

  三、信息登记原则。建议信息登记工作遵循“方便、高效、诚信”的原则。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包括镇(街)或者其委托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下同)为信息登记人提供方便、高效的信息登记服务;信息登记人诚信申报,对信息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信息登记目的。信息登记工作主要达到以下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对信息登记材料作形式审查,建立台账,掌握小散工程的主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信息,以便后续开展针对性的巡查等工作;二是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播放警示教育视频等方式,提醒信息登记人应负安全生产职责及过程中存在风险,进而督促、引导建设各方依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形式审查。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仅需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对内容作实质审查。即仅需核对是否符合小散工程的纳管范围,以及信息登记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即可予以信息登记。

  六、限额标准。一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厦门市房建市政类的纳管范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建设工程,以及《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四)(五)(七)(八)类的小散工程。二是根据《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镇规划区内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七、信息登记受理时限。各镇(街)应结合实际,制定信息登记工作制度,优化信息登记流程,压缩信息登记时限,明确信息登记时限要求。原则上建议:信息登记人通过现场提交纸质信息登记材料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当场对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信息登记,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人予以修改完善;信息登记人通过所在辖区开通的网上信息登记渠道进行网络申请并提交网上信息登记材料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信息登记,不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人予以修改完善。

  八、信息登记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为保证信息登记效率,降低信息登记门槛,同时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建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材料划分为信息登记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一是对小散工程安全纳管的信息登记材料进行精简,并根据各类小散工程特点分别制定了信息登记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信息登记材料须在信息登记时提交);二是对于未纳入小散工程安全纳管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具备的其他必要材料,信息登记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完善有关手续或材料,以保证小散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巡查人员、执法人员等有关工作人员在对小散工程现场进行巡查核查、执法检查时,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和要求对信息登记材料另作调整。

  九、信息登记流程。信息登记基本流程如下:信息登记人对照相应类型的信息登记材料清单,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提交信息登记材料;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按照信息登记要求对信息登记材料作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信息登记人发放信息登记受理回执,以及安全生产指引、提醒、宣传等有关材料。

  十、诚信登记及违规处置。信息登记人应当诚信申报,对信息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手续)的,或者依法应予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生产作业活动的,信息登记人不得以小散工程进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信息登记过程中发现有关情形的,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分别作相应处理。对信息登记人以隐瞒、欺骗、或者肢解等方式规避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或者进行违法建设或生产作业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予以通报曝光。

  附件:1-1.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材

  料清单

  1-2.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

  1-3.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1-4.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附件1-1

  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材料清单

  一、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一)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信息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3.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登记表(扫描件或原件);

  4.安全生产承诺书(扫描件或原件);

  5.装饰装修涉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情形的,须提供与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及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其他必要材料(信息登记时可不提交,但应按规定完善,供检查人员备查)

  1.须委托装饰装修企业的,应有企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2.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4.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5.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6.涉及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7.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8.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和特殊工种的,应有与作业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资格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9.其他有关材料。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一)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信息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1.房屋权属等证明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原件);

  3.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扫描件或原件);

  4.安全生产承诺书(扫描件或原件);

  5.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情形的,须提供与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其他必要材料(信息登记时可不提交,但应按规定完善,供检查人员备查)

  1.须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有企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

  2.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4.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5.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6.涉及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7.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8.涉及危大工程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9.涉及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的,应有与作业(设备)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材料。

  三、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一)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信息登记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用地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原件);

  4.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扫描件或原件);

  5.安全生产承诺书(扫描件或原件);

  6.涉及危大工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与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施工方案,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其他必要材料(信息登记时可不提交,但应按规定完善,供检查人员备查)

  1.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3.涉及结构加固、改变承重结构、增加荷载的工程项目应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加固图纸,应提供施工方案;

  4.涉及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的,应有与作业(设备)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一)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信息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1.工程立项及批复文件(若有立项文件,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若无立项文件,无需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原件);

  3.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扫描件或原件);

  4.安全生产承诺书(扫描件或原件);

  5.工程涉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施工方案,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其他必要材料(信息登记时可不提交,但应按规定完善,供检查人员备查)

  1.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3.涉及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的,应有与作业(设备)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五、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工程

  (一)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信息登记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

  1.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原件);

  3.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扫描件或原件);

  4.安全生产承诺书(扫描件或原件);

  5.工程依法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与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4)勘察设计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5)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施工方案,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

  (6)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其他必要材料(信息登记时可不提交,但应按规定完善,供检查人员备查)

  1.须委托具有资质施工单位的,应有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

  2.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3.涉及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4.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5.涉及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的,应有与作业(设备)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6.其他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

  (一)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信息登记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

  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其他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扫描件或复印件);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或规划手续(扫描件或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原件);

  4.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扫描件或原件);

  5.安全生产承诺书(扫描件或原件);

  6.与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体施工队伍、工匠带头人等)签订的施工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7.四层及以上的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由村(社区)委会承担的养老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卫生所等社区公共配套用房,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扫描件或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8.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二)其他必要材料(信息登记时可不提交,但应按规定完善,供检查人员备查)

  1.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3.涉及结构加固、改变承重结构、增加荷载的工程项目应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加固图纸,并提供施工方案;

  4.工匠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涉及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的,应有与作业(设备)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设备)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5.其他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七、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一)备案材料清单(备案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原件);

  2.堆放零星废土的位置及图片(拍照上传);

  3.登记委托的废土运输车辆(拍照上传车牌号)。

  (二)其他要求

  1.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废土;

  2.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专门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车辆、船舶进行清运;

  3.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引导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车辆到合法消纳场处置;

  4.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做到密闭、覆盖,外观整洁,不得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

  5.其他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附件1-2

  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

  (编号:      )

  一、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业主)名称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层。

  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

  类别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

  □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是否涉及必须委托施工单位的情形

  □否(请认真对照信息登记指引、资质资格指引确认)

  □是  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信息登记材料

  请信息登记人按照信息登记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应类别小散工程必需的信息登记材料;对于其他必要材料(虽未纳入信息登记材料,但是确保安全生产必要的条件、材料),请按规定自行完善,并留档备查。

  三、备注

  1. 信息登记人应准确填写小散工程基本信息;

  2. 信息登记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信息登记人(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或业主):

  根据《集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方已在小散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由于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多,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坍塌、火灾、中毒和窒息等安全风险,特别是涉及搭设或使用脚手架、高处操作平台、高处作业吊篮的,或者涉及其他危大工程的,相关安全风险较高,因此,您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2.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3.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劳保用品进行施工;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梯子地面应平稳、牢靠、梯底防滑,并有监护人员;

  4.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电安全隐患,涉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

  5.在“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坑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6.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7.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8.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9.其他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详见《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等系列指引的通知》(厦建工〔2021〕83号)附件3《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指引》。

  如您方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将面临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上述第1、2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违反上述第3至9项规定的,按照第《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作业现场进行查封和停产停业整顿。

  3.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照调查结果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您方应当及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告知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1-4

  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作为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人,对此次申请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已详细阅读小散工程的《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指导性文件,并自愿遵守;

  2.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次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并自愿遵守;

  3.我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4.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5.我方将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承诺人:

  日  期:

  说明:此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人需将其中一份张贴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一份自行保存,一份信息登记时提交。

  

 

附件2

  集美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指引

  一、为有效指导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供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巡查人员(专职安全监管员、镇(街)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等)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参考使用。

  三、为保证日常巡查工作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具体巡查内容见附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一些安全检查事项,各镇(街)应另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巡查,加强巡查整治力度。

  四、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督促整改,并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或上报。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八款,镇(街)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附表: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

  

附表:

  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

  序号

   巡 查 内 容

  巡查结果

  整改措施

  (结果为否时)

  

  

  1. 

  是否办理开工信息登记手续,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开工信息登记表;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2. 

  是否签署风险告知书,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风险告知书;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3. 

  是否签署承诺书,并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承诺书;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4. 

  特种作业(设备)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涉及必须委托施工企业情形的,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日常巡查人员若对该项内容难以辨别,可跳过)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5. 

  小散工程是否有施工作业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6. 

  是否对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是否有工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档案记录,是否有签字;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7. 

  现场专职安全监管员是否到岗履职; 是否有每天安全检查情况台账;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后续持续跟进检查并上报情况。

  8. 

  高处作业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穿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梯子是否垫高使用;

   

  立即制止,并按规定上报。

  9. 

  电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用电作业的环境是否积水,电缆电线是否破旧、裸露,是否设置地线;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10. 

  电、气焊(切割)工是否持证上岗,工具、设备等是否具有合格证,施工时是否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具;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11. 

  临街通道或人行通道是否搭设安全防护棚;作业范围是否设置隔离警戒区并有警示标识;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12. 

  临边、洞口等易坠落处是否设有防护栏杆、警示标志;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13. 

  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其他问题。

   

  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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