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1-3004-2021-02883 生成日期 2021-11-29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2017-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内容概述: 厦门市集美区2017-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厦门市集美区2017-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1-11-30 10:47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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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集美区2017-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目录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4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6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12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39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41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59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62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67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牛羊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72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74

  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76

  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91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97

  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 103

  集美区重点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107

  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110

  集美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124

  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32

  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143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增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153

  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实施办法 158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集府办〔2017〕2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完善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体系建设,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及内容

  (一)延伸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本区居民户籍从省外迁入本区后的第二年起,按《集美区进一步加大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集府〔2015〕143号)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扩大计划生育“生育关怀行动”项目。本区居民户籍人口中属于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中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处于治疗期间的家庭,按《集美区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集府办〔2014〕71号)规定的独生子女伤残2级以上的同类标准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2万元。对已经享受过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同类标准的一次性紧急救助者,不再重复享受。

  对重大疾病的确认以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确认为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有变更,及时调整更新,目前具体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二、经费来源

  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所需经费支出。

  三、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经公示7天无异议,由镇(街、场)计生办复核后报区卫生计生局审核后发放。

  四、其他事项

  省、市与本通知同类项目的奖励扶助,按照就高标准的原则享受,不重复发放。

  本通知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集府办〔2017〕4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流域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集美区全区范围内开展家禽养殖退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退养对象

  1.集美区的全部家禽规模化养殖场(户);

  2.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家禽养殖(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集府〔2017〕62号)规定的禁养区。

  二、管理原则

  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强化镇(街)、场责任落实,将本次家禽退养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镇(街)、场环保目标考核内容。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退养机构

  2017年3月底前,区政府根据工作部署,成立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各镇(街)、第二农场、农林水利局、行政执法局、财政局、集美环保分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退养办),挂靠农林水利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负责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镇(街)、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专门人员负责退养工作。这项工作任务完成后,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退养时间

  1.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的家禽养殖(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从2017年4月7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结束。

  2.全区其他地方的家禽规模化养殖从2017年4月7日开始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

  (三)退养办法

  1.清点、测量

  本方案发布之前的家禽规模化养殖场(户)视为2015年1月1日前已存在和养殖。镇(街)、场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养殖场(户)的养殖建筑物测量登记,镇(街)、场组织工作人员对养殖数量进行清点,并对测量现场实施管理和监督,所需费用纳入本次退养工作经费。同时对养殖场(户)退养前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家禽养殖场(户)情况登记表》,测量单位、镇(街)、场领导、工作人员、养殖场(户)签名、盖章(或手印),一式三份,区退养办、镇(街)、场、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

  2.公示

  将家禽养殖场(户)清点、测量结果分别在镇(街)、场和村(居)上墙公示5天,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和做好举报投诉件的办理工作。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镇(街)、场组织工作人员、测量单位、养殖户进行重新核对,并进行公示。

  3.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的,养殖户与镇(街)、场签订《家禽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一式三份,区退养办、镇(街)、场、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

  4.自行清退和拆除

  经签订协议后,家禽养殖场(户)自行清退所有家禽,拆除建筑物及设施。

  5.检查验收

  家禽养殖场(户)在自行清退和拆除后,由镇(街)、场牵头组织,财政局、执法局、环保分局、农林水利局派人参加,进行检查验收,建筑物应拆除到与地面平,养殖场(户)内无家禽,对验收合格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家禽养殖场(户)退养验收表》。

  (四)退养补助标准

  1.设施配套比较完善,且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必须提供有效证明)的较大型规模化养殖场补助:

  A.建筑物按照砖结构不高于35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B.配套设施按建筑物面积70元/平方米补助;

  C.家禽按禽舍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

  2.其他养殖场(户)补助:

  A.建筑物套用上述标准补助;

  B.配套设施按建筑物面积10元/平方米补助;

  C.家禽补助10元/只,禽苗补助2元/只。

  3.在规定退养时间内,家禽养殖户主动退养,签订《家禽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按要求完成退养工作,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退养补助费总额10%的奖励。《家禽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由区农林水利局另行制定。

  4.下列情况不予任何补助:

  A.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的家禽养殖未在2017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家禽退养的;

  B.全区其他地区规模化养殖未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家禽退养的;

  C.在区政府发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之后新建、改建、扩建及新增家禽的部分。

  (五)补助奖励金申请与发放

  按照退养进度工作情况,由镇(街)、场经区农林水利局向区政府申请退养预拨经费。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发放退养补助奖励金。镇(街)、场经区退养办向退养领导小组申请审批结算,经组长批准后,作为决算依据。

  (六)退养材料审核

  镇(街)、场应按退养工作进度情况,及时向区退养办报送退养材料,由区退养办组成审核小组,对报送的退养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退养结束镇(街)、场应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四、建立日常巡查监管长效机制

  镇(街)、场负责本辖区内巡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退养及退养结束以后养殖回潮的,一旦发现,应立即给予劝阻,停止饲养活动。对不听从劝阻或劝阻无效的,镇(街)、场应牵头及时协调区执法局,由区执法局依法处理,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执法有力、违法必究的后续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养殖回潮。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控制在补助、奖励经费总额的3%以内进行拨付。镇(街)、场经区农林水利局向区政府按实申请退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耗材、交通,临时用工补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区政府相关政策执行。测量费用按实申请。

  (二)职责分工

  1.区退养办承担区家禽退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文件材料印制、资料收集归档,具体负责退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

  2.镇(街)、场负责组织实施退养的全面工作,解决退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退养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4.区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建筑,并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执法。

  5.集美环保分局负责相关执法工作。

  6.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对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的查处工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集府办〔2017〕7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部署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74号),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系列文件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工作方针,立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要重点关注贫困、高龄、空巢、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人群体,以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信息化、专业化运作为抓手,依托专业组织和信息网络优势,逐步建立专业化、信息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老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基本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让广大老年群体在养老服务方面,深刻感受改革开放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⒈问题导向原则。以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难为导向,运用专业手段和大数据优势,提升服务站运营水平。

  ⒉按需服务原则。面对面了解老人需求,按需求制定服务方案、确定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实效性和老年人满意率。

  ⒊整合资源原则。整合社区资源,建好服务设施和队伍,营造全社会关怀老年人的氛围环境。

  ⒋社会参与原则。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养老服务项目。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居家养老精准化服务

  科学划定家庭养老责任、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市场与社会化服务的界线,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服务内容,根据社区实际确定服务方式。

  ⒈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集美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不同情况,分别明确无偿、低偿和有偿、志愿服务对象。社区要全面掌握老年人的家庭收入、健康状况、年龄及居住等情况,建立完善的服务对象信息数据。

  ⒉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整合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室)、社区老年学校及协议服务机构资源,从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基本需求入手,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乐、助急等上门服务。

  ⒊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方式。鼓励各镇(街)通过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建立“菜单式”服务项目,实现养老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信息化,满足老年人的各类养老服务需求。

  (二)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站专业化运营

  支持各镇(街)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有场所、有设施,有专人做事、有专业化服务,实现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提升为老服务专业化水平的目标。

  ⒈实施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购买。支持各镇(街)购买社会组织助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站专业化运营项目,以弥补社区居家养老工作人员数量和质量的不足。项目采购参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7〕60号)和《厦门市集美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集府〔2016〕10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无偿、低偿对象的服务可打包成助老服务项目,以镇(街)或社区为单位委托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站专业化运营项目的社会组织实施服务。

  ⒉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管理。一是加强项目合同管理。通过服务合同对项目工作(服务)量、服务标准、购买经费、考核要求等内容进行约定,服务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项目末期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参与本项目,项目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的可以继续参与本项目。二是严格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自觉接受购买主体、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三是加强项目专业服务人员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站专业化运营项目应当配备1-2名专业服务人员常驻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日常服务工作。专业服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上由项目承接主体培训指导,工作上由社区负责统筹安排。

  (三)推进居家养老信息化建设

  充分宣传、使用、利用好全市养老信息化平台和“12349”全国养老专用号,为老年人打造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高效服务的养老信息化平台。

  ⒈对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市级平台,通过网络终端、智能设备的运用及助老员进驻等方式,把老人、家庭、亲友、服务企业、社区等各种资源无缝快速链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2017年城市社区落实养老信息化服务,2020年实现全区覆盖。

  ⒉发挥网格信息平台作用。社区要依托区、镇(街)公共信息平台、优化提升社区信息服务方式。要推动社区网格化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为老人提供信息互通、工作受理、服务对接、市场链接等综合服务。要快速响应养老服务需求,做到线上、线下服务有效对接。

  ⒊引入“互联网+养老”服务的新模式。要通过老年教育、社区活动等方式,在老人中宣传普及“互联网”知识,引导老年人掌握电脑、智能手机及互联网操作技能。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养老服务内容和方式,实现家庭、社区、机构养老的融合、对接和资源共享。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推广使用。

  ⒋建设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镇(街)要依托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以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所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服务信息对接。

  (四)实施精神、文化养老

  充分整合各类资源,以养心、养德、养生为基础,围绕老年人精神慰藉、健康、快乐需求组织实施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提升老年人文化素养和生活品质。

  ⒈推动老年文体阵地共享。从老年人特点出发,改造、升级各类文体活动设施,并向老年人开放。各类公共文化、体育活动设施,要落实老年优待政策,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各级老年学校、社区活动中心、社区书院、老年活动室等场所要发挥主阵地作用,方便老年人就近参与活动。

  ⒉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工作。扩大区老年大学的办学规模,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动区老年大学向各镇(街)、社区延伸办学。用好“银龄公益讲师团”和社区书院,要进一步壮大讲师团队伍,围绕老年人需求,增加授课内容。支持购买老年教育服务项目,提升老年教育水平。

  ⒊发挥文体活动队伍作用。各级老年艺术团、老年体育协会和老年人书画协会要扎根社区,组织老人开展文艺演出、诗文创作、琴棋书画、文体旅游、体育竞赛等活动,带动居家老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支持各级购买老年文体专业服务项目,提升我区老年文化、体育、艺术水平。

  (五)着力构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平台

  依托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养老专业机构,推动医疗保健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实现医养护一体化、居家化。

  ⒈推动家庭医生签约。加快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关系,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为高龄、重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⒉推动老年医疗信息共享。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无缝对接。完善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与卫计部门老年人口健康信息共享。

  ⒊支持医养护有效结合。支持镇(街)购买老年人医疗、保健专业服务。支持各医疗机构或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延伸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检查、慢病干预、用药指导和养老保健咨询等服务。推广老年医疗保健终端设备使用,探索网上远程健康监测和医疗服务。

  (六)积极发动社会参与

  各社区要发挥居家养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实施的作用,依托专业社会组织力量,建立辖区各类服务资源的协作关系,共同为老年人服务。

  ⒈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引导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培育社区为老、助老社会组织发展,重视发挥社区老年协会凝心聚力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吸引低龄老人加入为老服务队伍。倡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⒉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开展“孝文化”宣传,树立家庭养老责任意识。广泛开展邻里互助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与高龄老人结对帮扶。落实老年优待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介的导向引领作用,营造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老龄、民政、发改、财政、卫计、经信、人社、建设等单位和各镇(街)领导组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办。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老龄办。镇(街)要确实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加快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和服务项目购买,健全项目监管,有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信息化进程,实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信息化服务全覆盖的目标。社区要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日常工作,统筹计划安排,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站和服务项目的实施。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满足居家老人服务需求为目标,结合本社区实际,积极探索为老服务新方法、新模式。

  (二)加大财政投入

  继续加大对现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购买服务经费由区、镇(街)各承担50%,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站专业化、信息化的投入力度,镇(街)根据各社区实际情况购买相应的专业化、信息化服务,并保障所需经费。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运营补助力度,实施专业化、信息化运营且末期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区财政给予6万元运营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镇(街)对各社区项目服务量和工作成效评估后自行配套,项目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区财政不予补助。探索设立老年产业或老龄公益基金,用于扶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培育养老服务市场。

  (三)完善评估机制

  各镇(街)要加强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及项目的绩效评估。居家养老项目评估每年进行两次(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中期评估作为检验项目工作进程的依据。末期评估作为项目评估结果的依据,具体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次),由购买主体、区老龄办、社区居委会、服务对象多方组成或引入独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各镇(街)在签订服务合同时要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要加强评估监督,做到有服务、有监督、有考评,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附件: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

        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及标准

        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流程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7〕99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厦府办〔2017〕112号)相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我区范围内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它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各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级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定、区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的协调指导、管理监督、审批拨付等工作。

  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制定,负责举报奖励受理、提出奖励初步认定审核意见及奖金发放等工作。

  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

  第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区食安办年度预算,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奖金,用于区级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集美区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核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私屠滥宰的;

  (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九)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六)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十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九)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二十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二十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二十五)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六)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十七)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若有疑义,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集美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经济)奖励;

  (六)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审核、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匿名举报;

  (六)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七)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九)经案件承办单位查实,属重复购买相同食品,以索赔为目的的举报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十)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六)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

  (七)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八)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九)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以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相一致的部分计算;

  (十)同一举报内容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已经受理举报奖励申请(包括使用市级或区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告知举报人申请该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申请后也不再受理;

  (十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间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奖励举报人。

  举报人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负责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货值金额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四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三条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四)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0—2000元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企业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每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每起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

  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制作《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隐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约定密码等)。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代码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约定的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

  举报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表明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附件3)、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所约定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4),连同《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和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情形,无法提供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制止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案件结案审批文书等材料。

  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部门,由申请部门发放给举报人。

  案件承办单位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附件5),不予奖励的,应同时说明理由(附件6)。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并填写《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7);隐名举报的,按事先约定方式核验身份识别信息;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为单位的,可指定员工代领,奖金领取人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函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与举报时所提供的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逾期未领取的奖励,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退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人身安全。

  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者为他人冒领举报奖金提供条件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不予奖励,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行本办法以受理举报的立案时间为准。

    附件:1.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

        5.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

        6.不予奖励通知书

        7.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室                

  2017年8月3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7〕137号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所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0592-6665186”来电、来信等方式,举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或事故隐患。

  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的,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400元。(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奖励人民币400元。

  (六)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奖励人民币400元。

  (七)举报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400元。

  (八)举报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

  (一)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三)信访事项;

  (四)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五)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举报人虚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安监、公安、纪检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按照其职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多人多次(含不同级政府)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领取。

  第九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严格审核审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工作台帐,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镇、街安监站应受理对本辖区事故隐患的举报,依职责予以核查,督促整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对属于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和认定:

  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规定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等级,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2009〕149号)的规定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对举报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的奖励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5月9日印发的《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集府办〔2005〕3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集府〔2017〕62号

  目前,家禽养殖已成为我区重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及粪便致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以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保护和改善集美生态环境,推进“美丽厦门”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岛外流域综合整治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集美区禁止规模化家禽养殖(规模化家禽养殖是指养殖禽类数量在50只以上的)。划定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为家禽养殖(鸡、鸭、鸽子等)禁养区(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

  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所有家禽(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退养;其他家禽规模化养殖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退养(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家禽养殖禁养区内从事家禽养殖(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区各村(居)、农(林)场等基层集体组织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租赁给家禽养殖户从事规模化养殖或在禁养区内养殖家禽。对已出租的集体土地及个人承包地,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与承租养殖户应自行清理出租与承租关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8〕113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区科技局立项,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及相关的活动。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营造科技产业化环境,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与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我区经济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事务性工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提供服务,并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有关受托机构向区科技局负责。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项目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且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或监理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行政公开制度。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行信息化,以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审定、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科技工作的重点及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产业经验。

  (二)承担单位须是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的企事业单位,企业须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个别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个案研究),鼓励在集美区纳税贡献大的企业积极申报。

  (三)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产业发展或成果转化资金保障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对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项目实施信誉低的项目责任人和实施(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申请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主观故意虚假瞒报信息的,根据情况取消其3至5年申报申请资格并记入信用评估记录。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区科技局主要对项目进行调研核查,并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项目承担单位情况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审查;行业专家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对承担项目单位的经济状况及承担能力、项目预算合理性及其项目效益性进行评审。

  项目初步审查后,由区科技局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遴选,由三至七人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对评审项目集中讨论,得出综合评审意见。对个别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作为附件加以说明。

  区科技局拟定项目安排初步方案后,与区财政局会审。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区科技局拟定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批。区科技计划项目确定下达之前公示7天。各批次科技计划文件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四条  确认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由责任人及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区科技局为甲方,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5.组织验收、鉴定;

  6. 协助专利申请。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立项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及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统计报告。

  4.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帮助和协调解决承担单位的实际问题。定期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在年度末将项目阶段进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情况,或者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可能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向区科技局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单位实施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机制。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考核评价结果及评估信用级别作为今后科技计划立项的信用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对需要变更合同的,双方应重新订立合同,以保证项目的实施。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双方协商,由区科技局做出中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项目下达单位将依法、依合同约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全程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理。具体监理办法另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技专项拨款、商业性银行贷款等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防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传播、信息,知识产权事务费,业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到位、经费支出情况以及产生经济效益采取专项审计管理方式确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三个月内,由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核后,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同目标及特点,确定验收的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未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责任人及其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经区科技局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后执行。一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资助2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提供)。

  (五)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按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为内容的实施情况。

  (二)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成果应用情况。

  (三)资金到位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涉及项目验收与科技成果鉴定一并进行的,应按各自的要求做出结论。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项目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说明,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专家会议形式,由区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三至七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将验收结论记录到项目数据库中,经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颁发《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作为承担单位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重要依据等等。

  第二十九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及主要经济与技术指标未完成的为不合格。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一)合同期满(含延期)任务未完成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无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的;

  第三十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合格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区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确因自筹资金未到位造成的,区科技局按比例追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予以通报,并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区科技局不再受理其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印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8〕11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科技进步,加强对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推动产学研发展等资金;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创新体系(包括平台)建设资金、鼓励与扶持自主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考察、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原则。重在扶优扶强,重在推动自主创新,扶持力度与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大小和绩效挂钩。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集中原则。通过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则。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引导企业直至社会资金投入研发,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

  (四)激励原则。对诸如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重视研发投入等符合科技引导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后评估及诚信原则。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集美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研究开发能力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企业须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个别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个案研究),鼓励在集美区纳税贡献大的企业积极申报立项。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做强做大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区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产品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或产业集聚发展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研发能力强,应用专利或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成果转化的中试或量产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暂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二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以往年度享受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单位;

  (五)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或有其他不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虚假瞒报等)的单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内容及比例

  第七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

  第八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劳务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印刷资料费、项目贷款利息、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指项目管理部门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业务与技术培训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项目管理费控制在总金额的1.5%以内。由区财政具体核定。

  第九条  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试制、科技创新活动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实用和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新技术的再创新、产学研合作项目、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用于上述项目贷款的实际已付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按不同的政府职能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批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大和主要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参与项目联审,会同区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与科技局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六)负责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项目单位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集美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产业与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负责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受理项目立项资金申请,负责组织项目考察核实、评审、联审;

  (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重点扶持领域,编制并公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六)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跟踪监管项目单位所获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项;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八)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书;重点做好“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申请资助资金2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提供可行性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向区科技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区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与原件核对一致的项目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查新报告;

  (五)贷款贴息申请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

  (六)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相关认定批文、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种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区财政局参与重大和主要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区科技局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两年销售收入、产值、利润、实际缴税等财务与经济状况(按申请表填写完整)及科技诚信记录等资料送区财政局,与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扶持进行联审,并报区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审批,资助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将通过审批的项目向社会公示7天;

  (三)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发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技局按下达文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目标(主要是技术目标和经济目标)、责任及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常年受理分批审核下达的办法实施。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当年未完成的无偿资助项目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无偿资助结余,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区科技局应每年度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区科技局、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以便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申请书外,还需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单位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管理的领导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区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对已领取项目经费的,应依法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视同承担单位担责并敦促项目按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印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8〕4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及品牌发展战略,根据市级标准化及品牌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项目。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5.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款第1-5项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制定标准化项目的主要起草单位为排名前3名的企业;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及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名牌产品、知名字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

  3.获得厦门市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3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

  第五条 支持企业争创质量奖。

  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和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一级质量奖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第六条 支持企业获CNAS认可奖励。

  企业实验室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区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区经信局提出申报。

  第八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金额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九条 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第十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7〕12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集府〔2018〕83号

  各镇、街、场,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已经第33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有关规定,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畜禽养殖回潮违法行为,做到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有效防止畜禽养殖回潮,巩固我区退养成果,特修订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开举报方式

  集美区统一举报电话设在区农林水利局,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受理辖区畜禽养殖回潮行为的举报,欢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畜禽养殖回潮情况。集美区畜禽养殖回潮举报投诉电话:6669797。

  二、举报奖励条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划定全区为生猪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集府〔2015〕6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集府〔2017〕62号)有关规定,在本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回潮行为进行举报。

  (一)举报生猪养殖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将给予相应奖励:

  1.有具体的被举报人、养殖地址、养殖数量等内容;

  2.举报提供的线索为镇(街、场)或相关部门未掌握的;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4.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的举报。

  (二)举报家禽养殖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将给予相应奖励:

  1.有具体的被举报人、养殖地址、养殖数量等内容;

  2.举报提供的线索为镇(街、场)或相关部门未掌握的;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4.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的举报。

  三、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要求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对匿名举报的,经核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同一时间重复对同一养殖回潮行为进行举报的,仅奖励一次;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举报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四、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按经现场查实的生猪(不含哺乳仔猪)、家禽(不含仔禽)存栏数量计发奖励金:

  (一)生猪存栏5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生猪存栏6头至19头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生猪存栏20头至100头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生猪存栏101头至500头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

  (五)生猪存栏501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六)家禽存栏50只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元(仅限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及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距离河岸200米范围内);

  (七)家禽存栏51只至500只的一次性奖励150元;

  (八)家禽存栏501只至2000只一次性奖励200元;

  (九)家禽存栏2001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元;

  (十)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增加一倍的奖励。

  本规定“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五、举报奖励程序

  (一)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区农林水利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天函告所在镇(街、场);所在镇(街、场)组织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并及时将核实结果函报区农林水利局,由区农林水利局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区农林水利局要做好登记。

  (三)举报人在接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区农林水利局领取奖励金;如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六、其他

  (一)举报人应实事求是举报。对借举报之名,串通诈骗奖励金,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退还相应奖励金。

  (二)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职责获得的线索不予奖励。

  (三)相关受理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区农林水利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五)区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各镇、街、场、区农林水利局受理举报奖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举报奖励金由区财政负责保障。

  (七)本奖励办法所涉及畜禽为我区已实施退养的生猪、鸡、鸭、鸽子。

  (八)本奖励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九)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17年5月19日印发的《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同步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8〕11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集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推动集美区经济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集美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15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超过100家。    

  第三条 集美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集美区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事宜。涉及企业改制的重大事宜,开辟“一企一议”上市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改制上市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美区上市办”),负责牵头做好企业上市的宣传、协调、推动、服务、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以及兑现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挂靠区发改局。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第六、七、八、十一条所称的企业还需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企业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程序为:由企业(基本符合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要求、且企业有近三年内上市或挂牌的设想和初步方案)自愿申报,经集美区上市办审核后纳入。

  第六条 企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并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集美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企业补助。

  (一)补助标准:

  1. 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700万元;

  2. 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3. 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4. 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企业在首次公开募股后,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给予企业高管人员。

  (三)企业的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将其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用于企业在集美区增资扩产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本款所指控股母公司可往上追溯,下属控股子公司可往下延伸;控股指持有公司股份50%(含)以上;融资额为外币的,以投资集美区实际资金到位日的外汇中间价计算对应人民币金额。

  第九条 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或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上市企业,将上市企业注册地且税收迁至集美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并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给予企业高管人员。

  第十条 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3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且税收迁至集美区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在厦门以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进入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可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补助后,再依法进入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则不再享受第十、十一条的挂牌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扶持政策兑现的程序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纳税所属镇街初审后,由集美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给予拨付。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补助的企业,若在领取补助后十年内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迁出集美区的,应将所得补助全额退还集美区上市办,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计利息。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补助的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计利息,同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本办法补助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优惠政策,与集美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若企业已享受厦门火炬高新区相关政策且符合本办法的,可按差额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对于在2018年3月24日前,已符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集府〔2016〕47号)扶持政策但尚未申请兑现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依据集府〔2016〕47号文完成申请。2018年3月24日起至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申请补助。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牛羊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集府〔2018〕122号

  目前,牛羊养殖已成为我区重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及粪便致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以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保护和改善集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岛外流域综合整治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划定牛羊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美区禁止规模化牛羊养殖(规模化牛羊养殖是指养殖牛羊数量在20头以上的)。

  二、划定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范围为牛羊养殖禁养区。

  三、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所有牛羊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养;其他地区牛羊规模化养殖必须同步完成退养。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牛羊禁养区内从事牛羊养殖,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区各村(居)、农(林)场等基层集体组织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租赁给牛羊养殖户从事规模化养殖或在禁养区内养殖牛羊。对已出租的集体土地及个人承包地,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与承租养殖户应按规定尽快解除租赁关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集府规〔2020〕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在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立烟花爆竹燃放点。现通告如下:

  一、灌口镇的城市社区(安仁社区、双乐社区),后溪镇的城市社区(龙山社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的乐海社区、滨水社区、凤安社区、海凤社区,杏林街道的宁宝社区、纺织社区、园博社区、宁海社区、杏北社区、莲亭社区,杏滨街道的三秀社区、日东社区,锦鹤社区、康城社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实行限制燃放规定。

  二、考虑到民俗习惯,在以下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内,允许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时间规定

  (1)农历除夕21时至农历正月初一6时;

  (2)农历正月初八21时至农历正月初九6时;

  (3)农历正月十五8时至农历正月十六6时;

  (二)区域规定

  杏林法制文化苑为指定燃放点。

  (三)品种规定: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

  以上时间段内允许在指定燃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举报电话: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 

  集美区应急管理局:6665186

  七、本《通告》由集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集府〔2019〕2号)同时废止。

  2020年8月4日

  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集府规〔2020〕2号

  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软件园三期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均归属集美区软件园三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文创: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应用计算机辅助的广告设计、建筑设计、装修设计和工业设计类企业。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数字服务: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金融、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传媒、数字出版等数字服务出口。

  (10)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不含参展补贴),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贡献奖励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两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出现某一年度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二)装修补贴

  1.入驻装修补贴。经入园审核且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购房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向软件园三期房产管理方(信息集团)租房的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向购房企业租房的企业,须在信息集团交房给购房企业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研发办公场所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2.展厅装修补贴。企业在2019年(含)及以后自建以信息化产品及服务展示为主的展厅面积达3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装修的实际费用。每家企业仅可补贴一次,且仅补贴一个展厅。

  (三)发展奖励

  申请企业须纳入国家统计局平台填报数据,统计关系归属集美区或火炬高新区。

  1.入统奖励。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第二年营业收入或产值继续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增长奖励。对以下两类企业的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量部分进行奖励:(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同比增长大于25%(含);(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高于1亿元(含),且同比增长大于20%(含)。奖励额度为企业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量的5‰,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软件园三期的企业,营业收入或产值同比增长按100%计算。

  (四)人才奖励与补贴

  1.高级人才奖励。对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骨干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的骨干人才,给予每月3500元的生活补贴。

  3.产业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的产业人才,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

  4.新员工补贴。对企业聘用的来厦门就业且毕业未满三年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以上四条中的一条,且不与集美区、火炬高新区人才政策重复享受(含区级承担部分资金的上级扶持政策)。上述1、2、3、4条获得奖励年度累计不超过三个自然年度。申请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

  上述第1、2、3条,每家企业当年获得高级人才、骨干人才和产业人才三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员工个人所得税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合计。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上述第4条新员工补贴中“来厦门就业”以医社保缴交记录作为判断依据,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补贴直接拨付到员工账户。

  (五)研发补贴

  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2%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且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条款与市级研发补贴政策。

  (六)人才培训补贴

  鼓励针对软件园三期的企业和员工开展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取得的证书以及能力提升情况,按培训费用的80%进行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证书的认定:(1)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中高级证书;(2)经考试取得的IT行业认可的中高级证书;(3)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或具有专业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中高级软件和信息服务类相关培训证书。

  (七)参展补贴

  1.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国外或国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企业上一年度举办各类全国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的,按照场地租金的5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如已享受市、区级其他单位参展补贴项目的,不予重复享受。

  第四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集美区或火炬高新区的其他扶持政策,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一年度的补贴于次年集中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

  第五条 奖励补贴项目的受理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贴项目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火炬管委会软件产业处共同审核,集美区和火炬管委会各承担50%。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不含人才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商事登记地和纳税实际贡献均归属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外),且通过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备案或统计归属集美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企业由集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扶持政策仅包含贡献奖励、发展奖励、人才奖励与补贴、研发补贴和参展补贴5项,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兑付。其中,涉税部分仅为企业对集美区的财政实际贡献。企业享受本条政策的,应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不含人才奖励金)。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依据本办法执行。2020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2021年申报相关奖励、补助;2021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2022年申报相关奖励、补助。2019年度符合本办法展厅装修补贴规定的,于2021年申报。政策到期,本办法涉及的补贴申请终止。

  已享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2016〕54号)中纳税奖励条款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政策中相关条款后续年份的奖励;或选择享受本政策中的贡献奖励条款,已享受原政策纳税奖励条款的年份数计入本政策条款累计年份数,已享受政策年份的新旧政策差额不补。

  已享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2016〕54号)中人才条款的相关人才,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政策中相关条款后续年份的奖励;或选择享受本政策中的人才条款,已享受原政策人才条款的年份数计入本政策条款累计年份数,已享受政策年份的新旧政策差额不补。

  第十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软件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根据《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础材料

  所有申报政策的企业均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收迁入所属地证明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二、关于《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评审考核

  1.行业领域:由火炬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入驻情况:由信息集团创新公司提供入驻证明(审核时提供),由集美区工信局、集美区财政局、火炬管委会软件产业处、火炬管委会计财处、信息集团负责考核。

  三、关于第三条(一)款贡献奖励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缴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两区的留成部分。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按入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期计算。

  (二)拟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贡献奖励资金申报表;

  3.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技局近2年内认可的或近2年内进入全国百强的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

  四、关于第三条(二)款装修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入驻装修补贴”、“展厅装修补贴”均应按规定于次年度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请“入驻装修补贴”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并入驻办公。其中2019年度符合展厅补贴规定的,于2021年度申报。

  (二)拟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装修补贴资金申报表;

  3.购房(含自建)企业:办公或展厅用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中自建企业提供《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4.租房企业提供:办公或展厅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5.购房(含自建)企业和租房企业均需提供上一年度的装修合同、装修设计方案、装修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其中购房企业和租房企业还需提供由信息集团出具的交房通知书或业主的竣工备案通知书;

  6.办公场所或展厅照片4张(不同角度)。

  五、关于第三条(三)款发展奖励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营业收入或产值”,以国家统计平台数据为准。对于“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以国家统计平台数据中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相关为准。若出现营收或产值统计的数据和审计报告不一致的情况,则按就低原则。

  (二)拟申报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3.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技局近2年内认可的或近2年内进入全国百强的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中若无法体现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还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申请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的企业,需增加提供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原件;

  5.企业上一年度国家统计平台数据截图(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申请增长奖励的企业还需增加提供前一年度的国家统计平台数据截图(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

  六、关于第三条(四)款人才奖励与补贴第1点企业高级人才奖励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以所属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按税款所属时间开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准。每个人才补贴三年(获得奖励年度累计不超过三个自然年度)。申请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企业申报时,申请的人才仍需在职在岗。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才奖励与补贴资金申报表;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及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

  5.人员上一年度至申报前一个月在厦门市缴交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其中外籍人士可提供与所在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职在岗证明。

  七、关于第三条(四)款人才奖励与补贴第2、3点企业骨干人才和产业人才“生活补贴”条款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条款中的给予企业骨干和产业人才生活补贴的月份数,以该人才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中所列在该企业缴交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的月份数为准。每个人才补贴三年(获得奖励年度累计不超过三个自然年度)。申请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企业骨干和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以所属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按税款所属时间开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准。企业申报时,申请的人才仍需在职在岗。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才奖励与补贴资金申报表;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学信网学籍和学历验证报告,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及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

  6.人员上一年度至申报前一个月在厦门市缴交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八、关于第三条(四)款人才奖励与补贴第4点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的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的月份数,以该人才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中所列在该企业缴交社会保险的月份数为准。每个人才补贴三年(获得奖励年度累计不超过三个自然年度)。申请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企业申报时,申请的人员仍需在职在岗。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才奖励与补贴资金申报表;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学信网学籍和学历验证报告,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5.人员上一年度至申报前一个月在厦门市缴交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九、关于第三条(五)款研发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缴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两区的留成部分。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按入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期计算。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研发补贴资金申报表;

  3.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技局近2年内认可的或近2年内进入全国百强的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

  4.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十、关于第三条(六)款人才培训补贴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才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3.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

  4.人员通过培训后取得的证书复印件;

  5.通过厦门市外培训机构获得证书的还需提供机构的认证资质证明。

  十一、关于第三条(七)款参展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场地租金”是指企业上一年度举办展会过程中,专门为搭建展会所租赁实际面积的租金,不含展会其他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企业举办的各类专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中,有政府财政参与出资支持的,不再享受补贴。

  (二)参展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参展补贴资金申报表;

  3.展位确认函复印件或展位现场照片4张(不同角度);

  4.展位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5.展位费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展位租赁合同(合同甲方和收款单位必须是主办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机构);

  7.参加国外展会的企业需提交材料的中文翻译件及汇率换算相关佐证材料。

  (三)举办展会、论坛等活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参展补贴资金申报表;

  3.举办相关活动的公告、通知或安排;

  4.活动现场照片4张(不同角度);

  5.场地租金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场地租赁合同。

  十二、关于申报受理

  集美区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在指定时间集中接受企业申报。在企业正式申报前,企业需在指定平台上传营业执照,并进行行业认定,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人才奖励由所在企业代为集中申报。

  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及骑缝章后按序胶装,一式三份。

 

 

  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集府规〔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老龄化对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压力,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补助:

  1.坚持辖区户籍属地原则;

  2.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3.坚持家庭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互助为辅的原则;

  4.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能评估标准以《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文件为依据,由区卫健局和民政局组织进行评估。若上级评估标准有发生变动或另行要求的,则以新标准程序重新认定。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自申请之日前连续5年持有集美区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本办法的补助对象:

  (一)第一类:年满80周岁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在集美区取得居住证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台胞可参照此类对象补助。

  (二)第二类:低保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轻度失能及以上的对象;

  (三)第三类:年满60周岁的残疾等级二级(含)以上的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员入住的养老机构须符合相关规定);

  (四)第四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五)第五类:革命“老地下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区干部”(简称“五老”人员)和革命“五老”遗偶。

  (六)第六类:年满60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入住的养老机构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设立或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台胞居住地)镇(街)提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并由村(居)签署意见;(2)申请人向镇(街)申请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台胞提供户籍誊本、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记录及集美区居住证)。属于第二类对象的需提供低保证;属于第三类对象的需提供有效的残疾证件;属于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对象的证明文件由区民政局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申请人告知承诺等方式予以替代。(3)镇(街)审核后,报送区民政局批准补助金额,符合补助的对象自区民政局批准之日起享受补助。

  第三章 补贴和发放标准

  第六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满一个月的,按上述分类情形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第一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同时,保留享受高龄老人津贴;

  (二)第二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三)第三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亦可再享受此补助;

  (四)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符合上述二项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就高选择一项标准执行。

  第七条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区、镇(街)财政预算,各自按50%比例承担,并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农场人员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部门预算。

  第八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人的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镇(街)各自发放至老人指定账户,老人每月应提供缴费发票、入住合同以及个人入住承诺书。区民政部门和镇(街)社会事务办(街政办)每月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并采取不定期抽查、检查等方式核实人员实际入住情况。

  第九条  区民政局、镇(街)依据入住人员补助花名册、《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影印件、收费票据等相关信息,在每月25日前将各自所承担的补贴资金核拨到老人指定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补助复核与管理

  (一)各镇(街)具体负责户籍老年人(或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台胞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审核工作,每月对享受补助人员的身份及入住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停止发放补助。

  (二)区民政部门和各镇(街)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补贴对象进行核查,按时督促相关单位兑现补助资金。发现养老机构或个人存在欺骗补助经费行为的,一经核实,除依法追缴所骗取的经费以外,将其纳入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责任。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

  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民族  身 体

  状 况  补 助

  类 别 

  户 籍

  属 地  身 份

  证 号  家庭主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或邮箱 

  入住机构名称  入住

  评估

  级别  实际

  入住

  时间  机构

  月实际

  收费  拟补助

  金额 

  入住前联系地址 

  户籍所在村、社区意见  镇(街)意见 

  区社会福利中心意见 

  该老人属      人员:             ,建议给予补助            元/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部门意见     

  同意从     月     日起,每月补助           元,所需资金由            分担。

  审批人:

  年   月   日                                      

  备注:1、身体状况、入住评估级别:分①全自理②半护理③全护理④特殊护理四类 

  2、补助类别:①80周岁以上社会老年人②低保户③重度残疾人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⑤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⑥优待抚恤对象

  3、本表一式四份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集府规〔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信办〔2018〕575号),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重点用于支持规下企业转规上、企业增产、开拓市场、技术改造、高端制造、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节能降耗减排等方面。

  第二章  支持规下企业转规上

  第三条  建立规上企业培育库。对连续两个年度营业收入均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包含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上一年度规下转规上的我区工业企业,纳统年度由所在镇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享受第三条“规上企业培育”奖励,补足至10万元),纳统之后第二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由所在镇街再给予奖励10万元。当年度新注册投产并纳入我区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纳统之后第二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由所在镇街再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企业增产

  第五条  支持企业扩大产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量的1.5‰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申报年的上一年度的工业总产值3亿元(含)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达8%(含)以上,按照上一年度年报工业增加值增量的1%予以奖励。其中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含)以上最高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下奖励的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开拓市场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⑴参加市政府或市工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展位费20%的比例予以补助。(2)自行参加行业专业展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展位费50%的比例予以补助。

  上年度产值4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第五章  支持技术改造

  第八条  工业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当年实际投资额、年度区级税收均达到80万元(含)以上。

  ⑴申报年度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年度区级税收需不低于上一年度(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不限制不低于上一年度),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⑵申报年度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的,按该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级技术改造政策补助可在市级基础上享受。

  区财政每年度安排6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补助总额如超出60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奖励标准。

  第六章  支持高端制造

  第九条 对获得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配套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配套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支持中小微企业

  第十条  对获得工信部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章  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配套给予中心所在企业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配套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对经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配套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九章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减排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年度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上年度企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20%(不含)以下,20%(含)以上、30%(不含)以下,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0.15元、0.20元的电费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用汽量给予20元/吨的价格补助;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年度用汽量给予30元/吨的价格补助。

  第十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区工信局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区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金额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同一设备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级不同扶持措施的,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奖励。符合本办法有效期内奖补条款的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奖励补助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

  集府规〔20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潜能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市工信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考核认定活动的通知》(厦工信企业函〔2019〕11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长型工业企业是指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效益质量突出、发展预期良好的工业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商事登记、纳税归属在集美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纳入规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2.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均需同比增长10%及以上。

  荣获省级及以上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的企业;上市企业;已纳入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成长型企业等四类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只须主营业务收入或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信记录良好且近两年没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区工信局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  区工信局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请区应急局、集美生态环境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区工信局根据各部门意见,拟定“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工信局部门预算,由区工信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对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入库奖励:首次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技改补助: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若符合市、区技术改造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补助。  

  3.厂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在集美辖区内新租用厂房,对其新租用厂房的租金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且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增加容积率扩建厂房,通过验收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研发奖励: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区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区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

  5.鼓励校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成果交易,经厦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在享受区级技术交易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区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

  6.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在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免收担保费(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由区担保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9倍予以担保,对单个企业担保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成长型工业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区工信局负责对成长型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  以上扶持措施补助期限仅适用于认定年度。

  第十一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集美区出台的其他类同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奖励。符合本办法有效期内奖补条款的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奖励补助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集美区重点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集府规〔2021〕3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通过担保的增信和杠杆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厦门市市级三高企业扶持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厦科联〔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收归属地均属集美区(含注册于集美区在自贸区的虚拟地址)且由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重点企业。

  第三条 对纳入厦门市“三高”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15%予以补贴。

  第四条 对经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获得厦门市科技担保贷款贴息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区财政再按市级贴息金额的50%予以补贴。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15%予以补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美区重点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借款合同;

  (3)担保合同;

  (4)银行贷款到账凭证;

  (6)支付贷款利息凭证;

  (7)市级贴息凭证(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应在贷款结清或者获得市级贴息后3个月内,向区担保公司提出贴息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类型,如果企业同时符合,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且每年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的企业,区财政局将采取终止扶持、追回资金等措施,且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区级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区担保公司仍在保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集府规〔2021〕4号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消费发〔2020〕82号)、《2021年商务部内贸流通工作三大行动》(商建发〔2021〕21号)、《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好2021年消费促进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商贸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批发业发展

  (一)批零企业的批发销售奖励

  当年度批发销售额2000万元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的批零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款下列扶持措施。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批发销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增量奖励

  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予以奖励。

  2.存量奖励

  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达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集美区纳统的批发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5%(含;下同)-20%(不含;下同)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以下简称“纳统”)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且纳统当年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批发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批发企业。

  (三)经营贡献奖励

  当年度总销售额2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在完成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后,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2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款奖励与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奖励可同时享受,与本措施其他奖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与同类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条 支持零售业发展

  (一)批零企业(不含餐饮企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奖励

  当年度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款下列扶持措施,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零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增量奖励

  (1)主营乘用车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20%”、“20%以上”分档,分别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6‰、7‰给予奖励。

  (2)其他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20%”、“20%以上”分档,分别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4‰、5‰给予奖励。

  (3)本措施实施后新增限上批零企业,按其纳统当年零售额增量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纳统当年度与本项(1)(2)增量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2.存量奖励

  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集美区纳统的零售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5%-20%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纳统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且纳统当年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零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零售企业。

  (三)经营贡献奖励

  1.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万元以上的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在完成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后,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60%予以奖励。

  2.当年度零售额2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80%予以奖励。

  本款奖励第1项与第2项不可重复享受,与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奖励可同时享受,与本措施其他奖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与同类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四)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平台推广补助

  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当年度信息化实际投入以及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推广费用合计金额的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万元-1000万的,补助比例为10%,本措施有效期内,本项补助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30%,本措施有效期内,本项补助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本款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的30%。

  (五)直播电商奖励

  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的,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络主播人员,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其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的30%。

  (1)当年度有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2)已通过所在企业连续缴交医社保6个月以上,补缴医社保的除外;(3)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的在职员工。

  第三条 支持餐饮业发展

  (一)餐饮企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奖励。当年度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款下列扶持措施,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社会消费品零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增量奖励

  (1)限上餐饮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30%”、“30%-60%”、“6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6‰、1.2%、1.8%奖励。

  (2)本措施实施后新增限上餐饮企业,按其纳统当年零售额增量的8‰予以一次性奖励。纳统当年度与本项(1)增量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2.存量奖励

  限上餐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集美区纳统的零售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为100万元。

  (二)纳统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统当年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餐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餐饮企业。

  第四条 支持商圈发展

  (一)高端商业品牌门店、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奖补

  鼓励集美区大型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门店、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入驻该商业体。上述大型商业体及其运营单位、高端商业品牌门店经营公司、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措施规定,给予大型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相应入驻装修费用一次性补贴和品牌招商一次性奖励。

  大型商业体及其实际运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2)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对该商业体实行统一运营管理;(3)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税收均归属集美区。

  高端商业品牌门店经营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2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商事登记、税收归属地均在集美区,且为集美区限上零售企业;(2)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新引进的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集美区大型商业体内实际经营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国际其他品牌,并获得上述品牌销售授权;(3)引进的高端商业品牌门店场地租赁合同是由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与高端商业品牌经营公司签订,且租赁期不少于1年;(4)由该门店入驻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作为主体统一将该门店经营数据纳统的不受本项第(1)点要求限制。

  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2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商事登记、税收归属地均在集美区,且为集美区限上零售企业;(2)本措施有效期内实现自然年度入统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3)品牌授权方出具的相应区域首店证明,分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省首店、厦门市首店;(4)引进的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场地租赁合同是由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与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签订,且租赁期不少于1年;(5)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新引进的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集美区大型商业体内实际经营该品牌首店;(6)由该门店入驻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作为主体统一将该门店经营数据纳统的不受本项第(1)(2)点要求限制,但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应提供该门店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的相关材料。

  1.入驻装修费用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入驻装修补贴。

  每平方补贴标准:属国际顶级品牌或中国(内地)首店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为5000元;属国际一线品牌或福建省首店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为3000元;属国际其他品牌或厦门市首店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为2000元。

  补贴面积:按照该门店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兑现限额和方式:入驻装修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门店实际装修费用。自该高端商业品牌门店、品牌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分别申请、分别兑现,三年对应的拨付比例为4:3:3。享受补贴期间经营的高端商业品牌门店、品牌首店经营的类别出现变化,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仍以首次认定为准。若申请补贴时该门店已停止经营的,不再给予补贴。对同一经营场所因更名、转让、合并等出现变更的,不予重新计算补贴。

  2.品牌招商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可按入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端商业品牌门店经营公司、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情况,按以下标准享受品牌招商奖励。每入驻一个国际顶级品牌或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入驻一个国际一线品牌或福建省首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入驻一个国际其他品牌或厦门市首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第(一)款扶持措施同一品牌经营公司入驻商业体的门店既属于高端商业品牌门店,也属于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可择优不重复享受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品牌招商奖励。同一高端商业品牌门店经营公司、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在多个符合本条要求的商业体拥有门店的,仅限一处场地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最早的门店可作为享受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品牌招商奖励的依据。

  (二)商业体、专业市场招商奖励

  对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均在集美区、在集美区实际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体或专业市场实际运营单位,按其入驻(是指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实际经营地均在该商业体、专业市场)上述场地实际经营的当年度新增限上零售、餐饮的商户所享受本措施的零售(含餐饮)增量、存量、纳统奖励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商业体或专业市场实际运营单位每年奖励上限不超过其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或当年度房产税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的50%。新增限上零售、餐饮的入驻商户认定条件同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第(二)款,但不包括商业体、专业市场实际运营单位。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一)纳统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统当年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指: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的限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二)经营贡献奖励

  限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5‰予以奖励,或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60%予以奖励(完成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后申请)。本款奖励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限上企业参加展会

  对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委发〔2021〕5号)文件,取得市级展位费补助的限上商贸企业、限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市有关部门拨付的展位费补助金额的25%予以配套补助。

  第七条 支持重点企业人才发展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集美区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达4万元以上、按规定在本企业缴交医社保满一年的员工,补缴医社保的除外,按照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当年度没有享受市级或区级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商贸领域三高企业。

  (2)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集美区外资商贸企业。

  (3)当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

  其中: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6万元以上的员工,6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50%进行奖励,6万元-25万元的部分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75%进行奖励,2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100%进行奖励。

  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由企业于次年向区商务局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的在职员工。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扶持对象。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商事登记、税收归属地均在集美辖区内的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二)资金来源。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商务局部门预算,由区商务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

  (三)申报时间。企业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向区商务局申报当年度或上年度本措施第六条扶持资金;企业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向区商务局申报上年度本措施其他条款扶持资金。其中企业可申报当年度扶持资金却没有申报的,可延至次年10月31日前申报,逾期申报视为主动放弃扶持资金;申报上年度扶持资金的,当年10月31日前未申报视为主动放弃上一年度扶持资金。

  (四)申报材料。企业需根据申报项目提交《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及其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申报指南由区商务局另行发布。

  (五)本办法所指的高端商业品牌包括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和国际其他品牌,该品牌是根据福布斯年度世界顶级奢侈品调查、世界品牌实验室关于世界顶级奢侈品牌100强、世界奢侈品协会最新发布的全球奢侈品牌100强的名单确定,并由区商务局在本措施申报指南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因同一个高端商业品牌门店,在本措施实施前,有相关方已经享受集美区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入驻奖励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不再重复享受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品牌招商奖励。

  (六)本措施所指的首店,是指在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品牌或新的潮牌企业在特定区域内开设的第一家实体门店,如中国(内地)首店、福建省首店、厦门市首店。因同一个品牌的首店,在本措施实施前,有相关方已经享受集美区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入驻奖励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不再重复享受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品牌招商奖励。

  (七)本措施所指的厦门市三高企业,是指按照厦门市关于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成长相关政策确定的商贸企业。

  (八)本措施所指年度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措施所涉及的数字,“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本措施兑现的资金尾数取整至千元位(四舍五入)。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不可重复享受;本措施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条款和集美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款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是指计算奖补的依据一致或奖补的具体目的一致。不同类扶持政策条款可同时享受。除人才个税补贴和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存量、纳统奖励政策外,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不超过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如超过的,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九)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不含个人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十)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需无条件于限期内全额退回,并取消其2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本措施执行中涉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可按本措施享受扶持措施。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贴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集美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集府规〔2021〕5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集美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省市促旅游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促进生产消费外贸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文化旅游企业是指文化演艺、影剧院、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酒店、会议展览、文旅投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影视动漫、体育等企业不在本办法的扶持奖励范围。

  二、支持企业落户、增资扩产

  第三条 对新工商注册、税收归属我区、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实际到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注册年度内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按照上述条件,外资企业按照2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台资企业按照3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的文化旅游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增资年度内全部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按照2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对集美区重点文化旅游业企业稳定增长给予扶持奖励。

  (一)对限上住宿业企业稳定增长的奖励 

  1.对年度营收(核算月份按当年度1-11月份平均数乘12,下同)2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年度营收3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0万元。

  3.对年度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

  4.对年度营收1亿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2.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80万元。

  5.对年度营收2亿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规上文化旅游业企业稳定增长的奖励

  1.对年度营收(核算月份按当年度1-11月份平均数乘12,下同)2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年度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40万元。

  3.对年度营收1亿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60万元。

  4.对年度营收3亿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2.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全域旅游提质升级

  第六条 支持集美辖区文化旅游企业评优创先

  1.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2.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养生旅游休闲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等旅游品牌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开发集美乡村旅游。对获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八条 支持集美辖区企业开发集美夜游项目,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鼓励集美辖区旅游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加强本地旅游从业人员专业教育培训,提高本地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对象为在该企业缴交社保满一年的旅游企业职工。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旅游专业教育培训全年在50人次(含)以上的,按照培训支出的20%给予送培单位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按照上述条款,对台资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培训按照1.5倍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鼓励集美辖区旅游企业建设旅游厕所,对列入市文旅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新建达到1A级、2A级、3A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改建达到1A级、2A级、3A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研发具有集美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文创产品。对参加旅游文创产品大赛,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上述条件,台资企业或台胞个人按照1.5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集美辖区文旅企业利用现有条件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宣传集美城市形象,展示集美文化旅游产品,按每个旅游咨询服务点给予企业每年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

  四、支持开拓文旅市场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集美旅游,对在集美区限上住宿业酒店住宿、游览集美区1个(含)以上景区且年度住宿间夜数达到5000间夜(含)以上的,按照50元/间夜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集美辖区文化旅游企业积极开展营销推广,对上一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本年度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按其实际营销支出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对通过集美研学信息管理平台“i研学”报名、申报和审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旅行社或机构奖励:

  1.对组织省内的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2天1晚及以上的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2000人(含)以上的,在辖区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6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3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酒店住宿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组织省外或境外的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2天1晚及以上的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2000人(含)以上的,在辖区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8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4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酒店住宿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60万元。

  3.对组织集美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在辖区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10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5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酒店住宿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80万元。

  4.对年度输送到集美研学,且未在集美住宿的研学学生达到5万人(含)以上的旅行社或机构,按照每人次2元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会议引进奖励机制。对在集美区纳税并纳统酒店、集美辖区的高校或大型室内场馆举办,并入住集美区纳税并纳统酒店的各类会议,其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相应奖励。

  (一)会议引进奖励

  1.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200至299间夜数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300至399间夜数的,给予3万元奖励;

  3.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400至999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奖励;

  4.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000至1499间夜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500至1999间夜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6.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2000至2999间夜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7.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3000至3999间夜数的,给予25万元奖励;

  8.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4000至4999间夜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9.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5000间夜数(含)以上的,给予35万元奖励;

  住宿五星、三星级酒店的间夜数分别按照1.2和0.8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酒店间夜数,住宿3A、4A、5A级会议型酒店的间夜数分别按照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间夜数的标准计算。

  (二)会议特别奖励

  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招揽引进10个(含)以上会议项目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特别奖励,每家单位年度的会议特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在辖区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给予扶持奖励: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含)至8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8万元(含)至12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含)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

  五、附则

  (一)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部门预算,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

  (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集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奖励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企业的,需协商推选一个企业提出申请。

  (三)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集美旅游的宣传推广,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使用执行,不断扩大集美旅游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扶持奖励资金的具体办事指南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区文化和旅游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关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间的申报资格,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享受本办法奖励的集美辖区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所称的到资,均不含并购项目、外方股东贷款和房地产项目,且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集美区,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外资到资金额和时间按照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的到资数据为准。

  (六)文化旅游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或被文旅行政部门给予严重警告等情况,不得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七)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八)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符合本办法奖励补助条件的事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集府规〔20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2018〕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区级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运营企业,是指区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和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区级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受委托作为运营企业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组织配租、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租后管理、维修养护等各项运营管理事项;单位作为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负责代表申请租住人员提出集体申请、初审、分配及租后管理等各项具体事项的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资源规划、税务、公安、人社、民政、各镇(街)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房源筹集后移交运营企业经营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应以小户型及集体宿舍为主,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现有闲置安置房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财政申请资金负责装修,装修标准参照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是指商事登记、纳税及统计归属均在本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租住人员是指在上述单位就业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租住申请的人员。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

  有关本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本市家庭年收入标准按市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批次租赁对象由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召集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确定,运营企业根据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的批次租赁对象制定批次租赁方案,报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租金优惠、选房规则等内容。

  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行业(产业园区)需要重点扶持的单位优先招租,并在租赁方案中明确。

  第十二条  在本区居住或就业的本市户籍个人或家庭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

  (四)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

  (五)运营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及选房顺序号等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对受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

  第十三条  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

  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当场受理,并发放申请顺序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各单位协商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并签订租赁合同。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运营企业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并签订租赁合同:

  1.以各单位经运营企业审核后的房源申请数量,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套房源指标的摇号方式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2.按照比例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审核后的各单位房源申请数÷审核后的所有单位房源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取整数;

  3.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各单位根据其审核后房源租赁数量按照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4.运营企业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该确定方式应当报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批次租赁方案可以设定每个单位的最高申请数量。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核申请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税务、人社、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收到运营企业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审核、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运营企业根据租赁方案中公布的选房规则组织选房。

  第十六条  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确定后,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配租,将房源租赁给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应当将配租结果报运营企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单间公寓、一房型或者二房型。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第十八条 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房源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单位按照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租赁对象后,应当与租赁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企业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房型、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六)使用管理规定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单位集体租赁房源内部管理责任、职工居住信息及变更信息备案要求,配合运营企业管理职责;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运营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报区建设与交通局备案。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运营企业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续租合同签订时的租金标准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并作相应调整,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原则计取,并实行租金优惠制度。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按照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特殊情况租金优惠幅度由运营企业报区政府研究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运营企业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季度后的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拨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租金优惠;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7)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8)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运营企业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开具《不给予租金优惠告知书》,书面告知承租人不给予租金优惠的事由并通知承租人承租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独立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改造、管理、维护等相关支出。

  运营管理费计取标准可按租金收入(税后)的20%确定。

  第六章 使用及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住户档案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赁房屋的租金、物业服务、公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出租、转租、转借、经营、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告知运营企业。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建立维修保修工作制度。承租人及住户应爱护户内及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并负责户内设施设备的小修事项及人为损坏设施,具体修理标准可在租赁合同在约定。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出借或无故长期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承担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本单位申请租住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并应定期将本单位职工居住及变更情况报运营企业备案。对申请单位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或故意隐瞒本单位职工居住及变更情况不报备,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运营企业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八)租赁期满,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八)、(九)、(十)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满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可行使租赁合同解除权,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租赁信息在其内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运营企业应当及时纠正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行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并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建设与交通局,并接受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集府规〔2021〕7号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我区发展,提升我区的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我区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企业。重点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一般企业,是指重点企业之外的建筑业企业。整体迁入企业,是指迁入时带产值基数的建筑业企业。新迁入企业,是指迁入时未带产值基数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增资扩产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加企业资本,扩大资产规模,给予良好信用记录,具体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另行制定。

  (二)鼓励施工企业增产增收

  1.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

  2020年1月1日后新引进建筑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法人建筑企业,分为整体迁入的企业,按其年度在我区注册后当年起完成的纳入我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予以相应一次性奖励。新迁入的企业,按其年度在我区注册并资质到位后第二年起完成的纳入我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予以相应一次性奖励。本款奖励仅能申请享受一次。

  (1)产值达到1亿元的(含1亿元),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15亿元以下的(不含15亿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8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产值达到15亿元的(含15亿元),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我区再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亿元,再增加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推动建筑市场对台开放,协助落实对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新迁入建筑业企业税收奖励

  对2020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我区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度企业总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含海关税收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建筑业企业,按其税收贡献进行奖励。自注册地迁入我区的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作为第一个纳税年起5年内,按该企业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三)施工企业产值增长奖励

  从第二年起算,适用本条奖励政策。

  1.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下同),且该年度产值增长4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10万元奖励。

  2.产值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20万元奖励;

  3.产值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50万元奖励;

  4.产值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80万元奖励;

  5.产值15亿元及以上,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以下(不含50亿)、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以下(不含30亿)、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以下(不含20亿)(二、三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设上限),且该年度产值增长10%及以上的, 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100万元奖励;

  6.产值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及以上、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及以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及以上的,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若该年度产值增长8%及以上, 我区再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50万元奖励。

  对于规模较大的年产值10亿以上的(不含10亿),增长幅度达不到相应的奖励要求的,可按年度产值增加值的0.05%予以企业奖励。前述6项奖励均由企业向区建设与交通局发起申请。

  同时,根据企业产值增长幅度和贡献比例给予良好记录,具体规则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制定并通报表扬及记良好信用记录。

  (四)重点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20年1月1日后新引进企业或在我区设立的重点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在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可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两年的租用补助,补助面积按照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用补助自签订租赁合同月份起算;

  2.在我区范围内购买办公用房,可按86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房补助采用分两年申报(迁入当年及第二年),每年申请50%;

  3.在我区范围内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对企业有实际装修支出的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按实际租用或购买的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装修补助迁入次年申报。

  租用补助或购房补助只能择一申请。对于施工总承包二级的企业租用或购房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020年1月1日后我区的一般企业升级为重点企业,补助时间从升级为重点企业的年份起算。

  (五)企业精品工程等奖励

  1.在全国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三奖项,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在本省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省优工程“闽江杯”称号的,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25万元;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评优活动评审的项目,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称号、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厦门市骨干建筑企业称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本区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本区监管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鲁班”或“詹天佑”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省级“闽江杯”、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评优活动评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区监管的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区监管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本区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省相关优质工程奖项或者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给予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若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项表彰称号的,仅享受最高等级表彰称号的奖励。

  4.引导企业树立行业标准

  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国际、国家标准的本区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本区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省级、市(厦门市)地方标准的本区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引导企业实施先进工法,对于主编省级工法的本区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六)重点企业人才激励政策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自首次享受奖励年度至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结束年度,若期限超过三年,前三年每年按照该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第四年至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结束年度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若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按照该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的数额给予奖励。自首次享受奖励后的第二年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6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2.对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总额达到4万元(含4万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每年按照该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 的数额给予奖励,最多奖励2年。已享受本条款的人员按照前一款规定享受奖励,重新计算年限。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骨干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骨干指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部门经理、副经理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申请本奖励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需按规定在企业缴交医社保满一年,补缴社保的除外。

  原则上奖励金申报后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奖励金到账后拨转至个人账户。本文印发前自2016年起已享受的年限累计记入总申请年限。

  (七)鼓励对外承接工程

  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提高市外工程市场占有率。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外社会资本投资的施工项目①开辟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服务的“绿色通道”,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出外承接工程的指导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一站式”服务,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对已竣工验收项目造价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市外建设工程,按造价(以行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登记造价为准)的0.01%予以施工单位奖励,单个项目只可申请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②对企业承接区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开户银行对在区外承接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资金。

  (八)优化产业运行发展模式

  1.构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发布省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省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建筑业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2.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逐渐实现从单一承接业务向综合承接业务等转变。

  (九)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规〔2020〕8号文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200万元,该奖励分五年发放;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规〔2020〕8号文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50万元;对于企业跨行业增设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8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规〔2020〕8号文奖励50万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10万元。涉及多项资质等级晋升的,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的,需按规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鼓励企业调增紧缺专业资质,对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金额可为本款奖励标准的1.5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区建设与交通局部门预算,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征求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汇总审核、审批后按规定兑现。原则上建筑业企业每年7月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补助。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我区奖励补助后,十年内不得迁出我区。若迁出,应退回全部奖励补助。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除企业资质升级奖励、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建筑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外,建筑业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建筑业企业,除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重点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外,年度可享受各类奖励补助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增值税(按入库期))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建筑业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区建设与交通局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所得。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以年度为计算期间的奖励),可按本措施享受扶持措施;以次计算的奖励在2020年8月之后按本办法执行。其中以年度为计算期间的奖励(包括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产值增长奖励和个人纳税奖励),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建筑业企业须于2026年7月31日前提交奖励补助申请。《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集府〔2017〕17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增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集府规〔2021〕8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省、市的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增产,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餐饮业、文化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及全市通告要求停工停产行业的重点企业及小微企业。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含展期)的贷款,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5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上述贷款的发放主体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辖内商业银行、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受理单位: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建设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企业,各镇街负责小微企业)

  2.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对于区担保公司在保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担保到期需要续保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简化审批程序,在受保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不变的情况下,无需审批报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备案后直接给予续保一年。对于区担保公司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保的企业,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5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与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受理单位:区担保公司)

  二、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3.鼓励企业扩大产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度工业总产值比2020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9-12月按增加量的2.5‰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受理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

  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建设期内2021年1-9月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含工业软件、智能化系统改造)且该企业1-9月区级税收留成达60万元以上,按项目设备投入(不含税)的10%计算可补助资金(单家最高补助500万元),将可补助资金的50%快速预拨付企业,企业所获资金不超过其2021年1-9月区级税收留成的50%。(受理单位:区工信局)

  5.提高工业能效。对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且年度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上年度企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20%(不含)以下,20%(含)以上、30%(不含)以下,30%及以上分档,2021年9-12月分别按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5元、0.20元、0.25元的电费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受理单位:区工信局)

  三、促进商贸消费市场发展

  6.提前兑付奖励。①提前兑付纳统、存量奖。根据企业2021年前3个季度入统金额及相关经营情况,已提前符合“集府规〔2021〕4号”文规定纳统、存量奖励条款的企业,可提前申请纳统、存量奖励。②提前兑付增量奖。2021年前3个季度入统金额达7000万元以上(含,下同)(餐饮企业达200万元以上),且较2020年前3个季度入统金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同比增量的4‰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受理单位:区商务局)

  7.鼓励拓展市场。对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①已填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21年4月、5月、6月月度报表;②2021年前3个季度入统金额达70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达200万元以上);③2021年第四季度入统金额不低于2021年8月份入统金额的4倍,较2020年第四季度及2021年第二季度同比均增长35%,且最小增量不低于3500万元的企业(餐饮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在享受“集府规〔2021〕4号”文的增量奖励基础上,再按上述最小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理单位:区商务局)

  8.给予运营补助。给予经营受“禁止堂食”防疫措施影响的限上餐饮企业、大型集中式商业综合体(不含街区式商业体)和专业市场、重点超市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2021年11月30日前拨付补助的20%,2021年12月31日前拨付补助的80%。自2021年9月起,上述享受补助主体或入驻商户曾因违反防疫措施要求,每被行政机关关停一家次,减少补助10万元,直至不予补助。

  ①限上餐饮:2021年前3个季度入统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5万元;其他限上餐饮企业补助8万元。

  ②大型集中式商业体和专业市场运营公司:建筑面积(可含相关配套车库)7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不含)的,补助20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补助30万元。

  ③重点超市运营公司:限上零售超市,补助10万元;连锁超市,在集美经营的超市门店不少于2家,且至少2家单店面积不低于2800平方米,补助5万元。本项补助不重复享受。(受理单位:区商务局)

  四、助力文化旅游业稳定发展

  9.支持员工稳定就业。对疫情期间在集美的文化演艺、A级旅游景区、限额以上住宿业、旅行社和市级以上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文化旅游企业务工人员,每人发放1000元一次性稳岗补贴。发放对象为疫情期间在集美有就业登记、社保缴交记录且连续工作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旅游企业务工人员。(受理单位:区文旅局)

  10.加快文旅市场复苏。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通过财政补贴500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鼓励各类企业联合推出整合型文旅产品,刺激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景区等行业消费,推动重点文旅行业加快复苏。(受理单位:区文旅局)

  11.鼓励企业营销推广。对2019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A级景区、限额以上住宿业、旅行社和市级以上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文化旅游企业,在第4季度积极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按其实际营销支出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受理单位:区文旅局)

  上述第6、7条奖励适用于符合入统金额(零售企业为零售额、营利性服务业为营收、餐饮企业为餐费收入及商品销售额,下同)相关要求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务领域限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限上餐饮企业。企业在2022年依据《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集府规〔2021〕4号)申报2021年度奖补时,应扣除依据本文第6条已享受的奖励,不足部分无需退回。同时符合促进商贸消费市场发展条款和市级相关同类政策时,可叠加享受。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由各受理部门负责解释。各受理单位同步制定办事指南,与政策同步出台。

  附件:集美区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增产若干措施的办事指南

 

  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实施办法

  集府规〔20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文集美发展战略,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是指集美区重点支持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旅游、现代商贸物流、新材料等主导产业。

  第三条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是指帮助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名额分配

  第四条 重点产业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纳税均归属集美区,无严重违规行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上年度批发额2亿元以上、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批零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上年度数据核定各行业申报企业名单。

  第六条 企业每年可申报人才数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上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名;

  (二)上年度限额以上商贸批零企业批发额10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5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2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限额以上商贸批零企业零售额10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5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名,1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名;上年度限额以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5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1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上一年度12个月为其缴交医社保且个人所得税缴交在集美区;

  (二)申请的上一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薪金所得是上一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

  第八条 对我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企业贡献突出的顶尖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由其所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租房补贴。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门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可申请租房补贴,租金低于3000元/月的按实给予补贴;高于3000元/月,按3000元/月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购房补贴。人才已在申报企业工作满3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并于2017年1月31日后在厦门市自主购房,房屋权属人为人才本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此前无任何厦门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30万元,补贴分3年按照4:3:3的比例拨付。已享受本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政策租房补贴的人才申报购房补助时,可享受的购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部分。

  第十一条 生活补贴。给予人才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申报程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根据人才贡献程度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提出申请;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无异议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给人才所在企业,由企业代发至人才,企业须在补贴资金到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及生活补贴扶持期为连续的3年。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须进行年度复核,人才若不符合申报条件,则当年度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人才同时符合集美区多项人才扶持政策的,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厦集经贸发〔2015〕5号、集府办〔2018〕17号)的人才不得再享受本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最多只可享受一个扶持周期。

  第十五条 人才已享受市级购房或租房补贴的,不得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或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时,生活补贴可双方同时享受,租房与购房补贴只能夫妻一方享受。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扶持政策的,取消该企业和人才享受该项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集府办〔2018〕17号)失效后本办法生效前,企业及其人才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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