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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8-27 16:40 阅读人数:

  集府〔2014〕168号
  各镇(街),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美区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7日
  附件
  集美区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安置房产权证办理进度议案”的交办决定(厦集人〔2014〕11号)文件精神,制定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工作
  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集美区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明确我区安置房产权办理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
  建设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安置房权属初始登记,各项目拆迁人(主要为各镇街)或拆迁公司负责办理安置房个人产权证(分户转移登记),落实具体责任经办人,责任分管领导,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创造条件加快办理。
  (一)安置房权属初始登记办理
  安置房权属初始登记由建设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办理,我区安置房项目分属集美区建设局、集美区文教区管委会、集美街道办等3个建设业主。各建设业主(代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90日内完成项目权属初始登记,并每月填报《集美区安置房项目权属初始登记责任分解表》(附件2)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被拆迁户个人产权证办理
  被拆迁户个人产权证办理由拆迁项目拆迁人(主要为各镇街)负责办理,各拆迁人应做好安置房基本情况清理和拆迁户产权证办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依照有关程序报送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自拆迁户交房之日起1年内完成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工作,并每月填报《集美区安置房个人产权证办理责任分解表》(附件3)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责任主体汇报的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进度,以半年为阶段,提前制定下一阶段的进度目标,及时上报。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办证工作时限,对未能按时限完成产权办理的安置房项目、拆迁项目,切实分析存在问题及相关原因,及时上报协调。
  三、加强沟通协调,尽快突破安置房产权证办理瓶颈,建立绿色通道
  (一)加强与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参照海沧区的做法下放权限由区征收中心予以审核确认。
  (二)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集美工作站开设安置房产权办理专用窗口,增加人手,方便经办人员随时咨询办理,建立绿色通道。
  四、落实经费
  为调动我区安置房产权办理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参照兄弟区做法,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每本证800元的产权办理费用,作为各责任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代理公司代办产权证的代办费用。各责任主体与相关合作公司签订委托办理协议,明确办理时限,同时应约定每逾期1个月,办证费用扣减每本证100元。各办证责任主体汇总办理完成的产权证原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区财政申请核拨代办费用。

  附件:
  1.集美区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集美区安置房项目权属初始登记责任分解表(略)
  3.集美区安置房个人产权证办理责任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