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严厉打击乱捕滥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本通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我区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设定,强化野生动物保护,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严厉打击乱捕滥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生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我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规定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明确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吊杆、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无人机坠物狩猎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我区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和备案。
(六)社会公众义务。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举报。报警电话:110,举报电话:6669797。
(七)有效期和其他说明。为切实保护集美区域生态环境,亟需明确辖区内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与猎捕方式。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咨询电话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0592-610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