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粮食种植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集农水〔2025〕51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5-05-20 17:35 阅读人数: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充分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实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在落实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4〕28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美区粮食种植补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说明

  《方案》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分别是:资金补助对象、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用途、补助流程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一)资金补助对象。《方案》将资金补助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水稻实际种植主体规定为资金补助对象。  

  相关解读:根据《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4〕248 号)、《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农〔2025〕71 号),资金补助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水稻种植生产主体,符合上级政策的规定。

  (二)资金补助标准。

  1、《方案》规定,同一地块水稻种植首季最高补助2000元/亩(包含市级水稻种植补助750元/亩、全程机械化社会化服务补助450元/亩、规模种植水稻30亩及以上叠加补助200元/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足。第二季种植仅享受市级补助政策,再生稻不重复补助。

  相关解读:《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4〕248 号)附件1《厦门市种植水稻补助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对种植水稻每亩每季补助750元,再生稻按一季补助;对每季种植水稻(含旱稻)面积达3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种粮大户等生产主体,给予每亩200元的叠加补助。《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4〕248 号)附件2《厦门市粮食生产机械化社会化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在厦门市域范围内从事水稻(含旱稻,下同)生产,且在生产过程中购买机械化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须为对外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或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给予每亩每季不超过450元的财政补助。根据上述条件,《方案》中规定的补贴标准于法有据,不违反上级政策规定。

  2、《方案》规定,大豆、花生单独连片种植0.5亩及以上的,每年每亩最高补助500元,其中大豆、花生在同一地块轮作的,只补一种作物。

  相关解读:《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粮食生产企业发展,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创新粮食生产组织模式和经营方式,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集美区大豆、油料(主要为花生)生产均有面积要求,为鼓励种植大豆、花生,我区结合实际,对大豆、花生实行种植补助。

  (三)补助资金用途。《方案》规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种植户开展粮食种植,稳定粮食生产。

  相关解读:《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推广订单粮食收购,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生产风险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护粮食种植的合理收益,调动粮食生产主体种粮产粮的积极性。为调动粮食生产主体种植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我区依据上级文件,实行粮食种植补助。

  (四)补助流程管理。补助流程分为四步,即种植主体申报、区级落实管理、镇村公示、下达资金。四步明确写明补助的申报期限及方式、核实主体、公示主体及期限、资金发放情况等内容,详细规范补助流程。

  相关解读:在种植主体申报中规定“同一地块只能以一个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这与《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区级落实管理、镇村公示、下达资金三个流程的相关规定,与《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4〕248 号)附件1《厦门市种植水稻补助实施细则》第二条实施流程规定内容保持一致。综上,《方案》中规定的申报流程未见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上级政策的情形,合法有效。

  (五)加强资金监管。《方案》明确要对粮食生产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确保谷粒归仓,对只种不管、只种不收的种植户按流程取消其当季领取补助资格,同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对粮食种植方面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监督。

  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粮食安全保障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经费、设备和工作力量,完善粮食安全保障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把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综上,《方案》中的规定旨在以监管形式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法律精神保持一致。

  (六)实施时间及有效期。《方案》规定,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本方案内容与市级补助实施方案有冲突,以市级方案为准。

  相关解读:《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方案》有效期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二、联系地址及电话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0592-6068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