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农业农村局
《集美区加快推进村(居)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集府办〔2018〕125号)
时间:2018-11-20 12:39 阅读人数:

  一、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村(居)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建设,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落实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什么是村(居)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项目?

  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核定一定面积的土地(按人均15平方米用地面积或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留给被征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非农产业经营性开发的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发展用地可用于开发建设工业(含通用厂房)、仓储、商业、酒店、办公、出租公寓等整体持有、整体经营的物业,不得用于开发或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三、集体发展项目开发建设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开发建设集体发展项目的总体原则是“村(居)主导开发、国企参与、镇街把关推进、部门指导监督、政府统筹监管”的原则,尊重村(居)民集体意愿,鼓励村(居)与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合作开发建设。强化监管责任,确保过程可控。

  四、村(居)独立开发建设集体发展项目有什么规范要求?

  (一)股民人数确定。以各村(居)人口认定表确定,花名册报镇街备案。村(居)民平均持股,严禁多占股份,个人禁止转让,按所占股份享有权益、分红。

  (二)公司机构产生。村(居)股民代表大会推荐并依公司法的规定产生公司组织机构,报镇街备案。

  (三)开发经营机制。村(居)委会或项目公司自行筹措土地储备成本费和项目建设资金,自主开发建设,也可委托区属国企代建。

  (四)重大事项决定。招商方案、筹资方案、抵押方案、分红方案等,根据规定办理,并报镇街备案;抵押方案须经由镇街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五)加强信息公开。在村(居)公开栏显著位置公布。

  五、村(居)与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合作开发经营有什么规范要求?

  (一)合作方式。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受让主体,产权办至项目公司名下。

  (二)合作机制。村(居)与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①出资比例。原则上村(居)出地、国企出资,其中土地占比根据土地评估报告确定,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所占股份不得超过60%,最终股比由镇街、村(居)和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三方确认。②运营模式。由项目公司负责发展用地项目全程开发建设和后期运营,可在合作协议中制定村(居)的回购条件。③公司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及成员构成由村(居)与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商定。④议事规则。⑤项目分红。按所持股比,以项目运营收益为基数进行分红。⑥回购机制。三方协商一致后向区政府申请,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回购股权。

  六、对集体发展项目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一)政府统筹监管。区各职能部门、镇街应加强对发展用地项目的监管与指导。

  (二)国企参与监管。

  (三)控制项目抵押。项目应当整体持有,禁止转让,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并明确了抵押审批流程。

  (四)加强村(居)民日常监督。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