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7年4月,我区按照省、市政府要求,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有关规定,我区制定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7】94号)。为了更进一步巩固我区畜禽养殖退养成果,有效防止养殖回潮,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本区实际,修订出台《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提高举报生猪养殖回潮的奖励标准
涉及生猪回潮的奖励标准大幅提高,家禽回潮的奖励标准暂不提高:①生猪存栏5头以下的从一次性奖励200元提高至1000元;②生猪存栏6至19头的从一次性奖励500元提高至2000元;③生猪存栏20头至100头的从一次性奖励1000元提高至5000元;④生猪存栏101头至500头的从一次性奖励1500元提高至8000元;⑤生猪存栏501头以上的从一次性奖励2000元提高至10000元。
(二)明确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对象
明确奖励办法中涉及的畜禽包括我区已实施退养的生猪、鸡、鸭、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