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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府规〔2026〕1号)文件解读
时间:2026-01-05 15:36 阅读人数:

  为推进和规范我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动产业创新落地与智慧城市建设,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集美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进入规模化发展新阶段,功能型无人车在末端物流、城市环卫、安防巡检等场景的应用需求持续攀升。集美区立足区域产业基础,为填补功能型无人车管理空白,加快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应用,打造安全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为功能型无人车在辖区内合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本《管理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国家层面政策文件,结合集美区道路条件、交通环境和产业发展实际,确保政策合法性、合规性与可操作性。

  二、核心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配套11个附件,构建了“总则—管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运行管理—事故处理—附则”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各项规则。

  (一)明确管理机制

  建立“联席工作小组+第三方机构”的协同管理模式,确保管理高效有序。联席工作小组由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交警大队共同组成,分工负责协调各项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论证、日常监管等事项,提升管理专业性与效率。

  (二)细化准入标准

  从主体、车辆、安全员三个维度设置严格准入条件,全方位防范安全风险:

  1.申请主体:需为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具备相应研发/服务能力、足额民事赔偿能力,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

  2.功能型无人车:明确为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在特定道路或区域完成指定功能任务的新型装备;支持三种驾驶模式切换及物理急停功能,需投保不低于500万元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具备数据记录存储(事故前90秒数据存储≥1年)及实时回传功能。

  3.安全员:每辆车辆配备远程安全员和现场安全员;需取得C1及以上驾照且3年以上驾龄,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经培训合格并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现场安全员须具备基础医疗救护知识。

  (三)规范申请流程

  实行“准入申请—评审批复—标识发放与备案”流程,引入专家评审与技术检测,确保车辆与主体符合安全要求。

  (四)强化运行管理

  工作日早晚高峰限行;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顺向行驶,无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不满足行驶条件时借道靠右侧行驶,不得并排行驶;借道机动车道时需遵守道路交规,完成后迅速驶回;明确停放要求、货物搭载规范及转场行驶模式。

  (五)明确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依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责任,事故发生后需立即报警并规定时效内报告联席工作小组,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毁的需提交事故原因分析报告,明确保险赔付与主体赔偿机制。

  三、适用范围说明

  适用于在集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四、惠企利民举措

  本政策规定了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申请要求及流程,为企业在集美区内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政策指导与支持,进一步加速推动我区传统汽车产业向智能网联方向转型升级。

  五、咨询电话

  区科技和工信局:0592-619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