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 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集美区有价值传统构件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建建〔2023〕152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19 20:01 阅读人数:

  一、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市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厦府办〔2020〕108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有价值传统构件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为更好地推进我区有价值传统构件保护和管理工作,原管理办法已到期,我局重新修订《厦门市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 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集美区有价值传统构件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建建〔2023〕152号)。

  二、目标任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区有价值传统构件的回收、储存保护、再利用管理工作,防止有价值的传统构件被盗、流失、损毁或非法交易。

  三、通知适用的范围及期限

  本通知的适用对象为:区建设与交通局、厦门集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镇(街)、区财政局、集美资源规划分局、区文旅局、集美公安分局、各片区指挥部等相关单位或个人。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7月26日之日起至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的构件项目按原管理办法施行。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有价值传统构件评估、甄别的范围。

  (二)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明确有价值传统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原则。

  (四)明确编制有价值传统构件回收年度经费。

  (五)明确有价值传统构件仓库的择址及防护措施。

  (六)明确已征收建筑的传统构件为国有资产,无偿征调回收。

  (七)明确有价值传统构件的活化利用模式。

  (八)明确加强有价值传统构件的活化利用宣传及倡导自愿捐赠传统构件。

  五、注意事项

  (一)2023年7月26日之日起至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的构件项目按原管理办法施行。

  (二)已征收房屋的建筑构件为国有资产,由构件管理单位采取无偿征调的方式回收。

  (三)正在征拆、拟征拆或已列入征拆计划范围内的建筑,原则上未经普查甄别认定的建筑不得拆除。

  (四)原则上应由构件管理单位统一委托有征拆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回收,各镇(街)不得自行拆除。

  六、咨询电话

  0592-6683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