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清明、五一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和《福建省消防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大队决定于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消防监督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消防监督抽查时间
即日起至6月30日
三、监督抽查的范围
1.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场所以及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新闻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清明、五一节庆活动场所和各旅游观光景区、重要的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4.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和场所;
5.组织开展人员密集、易燃易爆、“三合一”、群租房、老旧住宅和文物古建筑等高风险场所排查情况。
四、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工作开展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自查情况。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人员密集场所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3.建筑消防设施配置及运行状况。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落实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4.“三合一”场所及出租屋防火分隔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用火用电情况等。
五、消防监督抽查要求
1.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符合抽查范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自查整改,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2.我大队将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依法对抽查范围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应拨打96119投诉。
4.本次消防监督抽查的结果,将予以公布。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集美区大队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