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宏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205********0019,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东里75号,现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特此公告。
本机关依法查实孙宏宇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多次)、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集灌(林)罚告〔2025〕5号)。告知内容如下:你未经允许硬化0.912亩林地、在硬化林地上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事项编码4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你(单位)在2026年6月30日前按司法鉴定要求予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1226元人民币(0.456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计算方式:0.912亩/其他林地2亩=0.456)。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2199号涌泉工业园灌口人民政府(执法办210室),联系人:陈兆卫,联系电话:0592-6367059,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