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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危险化学品时,涉及哪些品名需要办理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时间:2023-09-1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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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和盐酸等需要办理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来源:集美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