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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时间:2023-09-14 11:14 阅读人数: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要求经辨识、评估确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含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取得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来源:集美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