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
二、申报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4.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司法鉴定书》或《亲子关系公证书》或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且父、母、子女关系明确或能通过内部核查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5.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上需加盖离婚证上的婚姻登记章或复印章)或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6.未成年子女属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
7.未成年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声明》。投靠的子女随非落户方迁移户口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或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声明(签名按指纹)。
现场办: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各1份;网上办:请上传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现场办:当事人向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公安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准迁凭证。
(三)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四)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各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咨询电话:
思明区:0592-5302922;
湖里区:0592-5383551;
集美区:0592-6195250;
海沧区:0592-6050756;
同安区:0592-7558218;
翔安区:0592-762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