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增进民生福祉,更好满足全区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根据厦门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年助餐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4〕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目标任务
对享受助餐服务的本区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及对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等政府保障对象老年人用餐进行补助。
三、范围期限
(一)面向对象
1.对年满60周岁且未入住养老机构的本区户籍老人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或其遗偶、低保人员、计生特殊家庭等对象;
2.对未入住养老机构的本区户籍老人中的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人等对象;
3.本区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厦长期居住生活,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区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二)政策期限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四、政策主要内容
本细则制定的老人助餐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型。
1.对年满60周岁且未入住养老机构的本区户籍老人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或其遗偶、低保人员、计生特殊家庭等对象,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12元;
2.对未入住养老机构的本区户籍老人中的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人等对象,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9元;
3.除上述享受9元、12元补助的对象外,本区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予以每人每次3元用餐补助,每天最多补助一次,且当次用餐消费金额应当不低于10元方可享受该补助。在厦长期居住生活,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区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五、注意事项
1.本细则内容由集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细则执行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集美区民政局,0592-6665719
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592-6159801
集美区后溪镇, 0592-6261002
集美区灌口镇, 0592-6367017
集美区集美街道,05926216953
集美区侨英街道, 0592-6105369
集美区杏林街道, 0592-6288010
集美区杏滨街道,0592-628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