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92号)
(一)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
1.对年度批发、零售和住餐企业的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4‰、6‰给予奖励
2.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奖励。对由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新迁入我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的限上商贸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限上商贸企业,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以下简称“纳统”)当年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售车奖励。在集美区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车,该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若实现正增长的可获车价1‰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1.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实际运营单位或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
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含统一结算)的实际运营单位,若其2018年1月1日起销售额首次纳统,其中年度零售额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连锁便利店发展
在集美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从2018年1月1日新增连锁经营门店(包括便利店、生鲜超市、生鲜菜店,门店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达15家以上(其中在集美辖区8家以上)当年起,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鼓励举办商贸活动
1.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举办节庆促销费活动,若提前15天以上向区商务局备案,给予实际运营单位活动费用30%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家每年申报不超过2次。
2.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开展各类促销费活动(含展销、订购、比赛等),若提前15天以上向区商务局备案,给予企业活动费用30%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每年申报不超过2次。
(六)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参加展会
限上商贸企业参加展会,并参加展会前15天以上向区商务局备案的可享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参加市、区两级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
2.自行参加国外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
3.自行参加国内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七)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
1.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对高端商业品牌首次新注册在集美区开设专卖店,完成装修正式入驻营业后给予装修费用补贴。
2.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每引进入驻一个国际顶级品牌给、国际一线品、国际其他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鼓励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对参加集美区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的企业,按市商务局的普及推广阶段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
(九)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对商贸企业、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市场管理服务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达标认定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企业融资
对上一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零售企业,通过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每次给予利息总额50%的补助。
(十一)鼓励商业外资企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区商贸业项目,自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年度起3年内,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以上的员工,按其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75%;8万元以上的部分全补。
《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厦集委办〔2020〕9号)
1.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要予以展期或续贷。
3.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对2020年2-6月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区担保公司免费提供1年期贷款担保。
4.给予企业贷款贴息。一是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的我区重点保障企业,区财政按企业获得国家专项贴息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贴息。二是对未列入国家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的,但获得市级贷款贴息的,区财政再按市级贴息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贴息。三是对未列入上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大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备注:申报时要提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情况说明报告),并经集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认定后,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增或展期的经营性贷款,按对应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返还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区级收入。对我区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家政业,所缴纳的所属期2020年2月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区级收入给予全额返还。
8.支持商贸餐饮业发展。根据《集美区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办法》(集府〔2018〕192号)第一条中的部分款项,对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企和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量部分的1.5‰、4.5‰、6.5‰给予奖励。单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重点文化、旅游和家政企业进行服务设施升级改造和员工培训。鼓励辖区重点家政企业在疫情停业期间对公共服务平台、智慧旅游、亲子、研学建设项目进行改造升级,按实际投资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2020年2-6月,对重点家政企业组织的员工线上职业培训,按实际支出费用的9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鼓励文化、旅游和家政企业开展营销推广。对在疫情结束后正式复工起的两个月内积极开展营销推广活动的重点文化、旅游和家政企业,按实际营销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50万元。
15.加大企业引工稳岗费用补助。2020年2-6月,我区的企业采取包车形式组织员工返厦,给予包车费用补贴。
16.加大企业招工补贴。对新引进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补助标准500元/人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补助200元/人。
18.鼓励企业引进顶岗实习在校生。企业成批(20人及以上)引进院校在校生顶岗实习,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人员,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企业300元/人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