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集委办〔2020〕9号)
二、政策内容
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的我区重点保障企业,区财政按企业获得国家专项贴息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贴息。对我区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的,在获得市级贷款贴息后,区财政再按市级贴息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贴息。对未列入上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大产业中的重点企业,经集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认定后,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增或展期的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按对应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0年1月20日LPR4.15%为准)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每家企业享受的各级财政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息。
三、申报流程
第一类:
1.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资金需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报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厦门港口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后正式报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名单进行审核,报市防疫指挥部研究确认后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将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性名单,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3.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照有关要求对名单进行审核,报市防疫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形成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4.受理时间:文件印发之日起即可申请。
第二类:
1.已获得国家专项贴息、市级贴息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2.未列入上级重点保障的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申报,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后,报集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认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兑现。
3.受理起止时间:文件印发之日起即可申请,截至2020年10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第一类: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承诺书》,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注:相关表格下载详见附件
第二类:
一、已获得国家专项贴息、市级贴息的企业
1.《集美区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相关部门批复文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3、贷款合同、支付贷款利息凭证,一式一份
二、其他重点企业
1.《集美区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企业情况说明,一式一份
3.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账凭证、支付贷款利息凭证,一式一份
注:相关表格下载详见附件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一类:
区发改局 林远伟 6063000
市粮食监管二局 林建贺 3809959
区工信局 王金芳 6665233
区商务局 罗良栋 6108985
区建设局 郭希龙 6280586
区农业农村局 林英挺 17359292015
第二类:
区工信局 王金芳 6665233
区商务局 罗良栋 6108985
区文旅局 吴悦 13696918435
区农业农村局 林英挺 17359292015
区文发办 张洪波 15960378801
区建设局 庄晓康(建筑业) 6282512
区建设局 郭希龙(交通运输业) 6280586
六、责任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