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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贸业应对新冠疫情扶持政策摘要汇编
2020-03-2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2号)

  (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交易主体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搭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应具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分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和混营交易平台三类。

  1.对2019年度本企业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19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

  (二)网络销售奖励 。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实物商品销售的企业。

  1.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2.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三)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完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介、培训交流、创业孵化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等载体的运营企业。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运营企业。对2019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获批成为商务部数字商务企业的给予奖励。对2019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电商直播基地奖励 。提供电商直播销售、创业孵化、直播培训等服务的电商直播基地的运营企业。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电商直播基地,给予电商直播基地运营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七)电子商务活动补助 。向市商务局报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或厦门市行政辖区内高校。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厦府办﹝2020﹞19号)

  2.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餐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企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

  4.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的餐饮企业,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5.免征增值税。餐饮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等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延长亏损结转期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餐饮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7.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餐饮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扶持。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

  8.减免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餐饮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餐饮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餐饮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餐饮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

  11.对餐饮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

  12.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对餐饮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1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餐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对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餐饮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并给予适当贴息,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14.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

  15.支持餐饮企业向线上拓展,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2020年上半年实现网络营业额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按网络营业额的2%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16.餐饮企业自主招收首次来厦务工人员或本市新成长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17.对2020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18.支持复工的重点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采用线上方式开展“一企一策”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19.对餐饮企业因生产急需新录用的人员,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简易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厦商务﹝2020﹞53号)

  (一)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发挥大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对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企业给予15万元以上的奖励。

  (二)鼓励汽车、家电零售增长。一是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1000万元以上,开展汽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让利促销活动的限上企业给予6万元以上的奖励。二是组织促销实施地在厦门市,参加促销活动的本市限额以上汽车、家电批零企业达60%以上,且不低于30家。其中促销活动实施当月或次月零售额同比增长的本市限上批零企业数应达到50%以上的行业协会,给予20万元以上的奖励。

  (三)鼓励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实行统一结算。一是对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实现零售额统一结算并纳入“一套表”统计。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二是连锁企业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以上,同时年新增5家以上直营店。按每新增加直营店奖励5万元。

  (四)加强重点商贸零售企业招商、优化组织结构。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纳入“一套表”统计,年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一季度加大支持跨境电商业务的通知》(厦商务﹝2020﹞10号)

  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物流补助。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商务﹝2020﹞37号)

  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厦门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厦府办﹝2020﹞14号)

  1.降低政策性保险费率。对抗疫医护物资进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不低于50%,免费为相关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服务。将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下调不低于20%。优化理赔流程,对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实施见索即赔或启动简易理赔程序。

  2.加大金融支持。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新增100亿元信贷额度支持厦门企业,重点覆盖医护和民生物资进口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重点外贸企业,其中首批安排1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困难企业采取一户一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降低费率等纾困措施。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均安排5亿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商业银行转贷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投放。

  3.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力度。外贸中小企业年度扶持额度为20万元,境外展会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分2.2万元、2.7万元两档。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取消或被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仍按展会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损失的展位费。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对单个平台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资金申报兑现由原来的“集中受理、分批审核拨付”改为“实时申报、常年受理、分批审核拨付”

  4.加强预警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导致企业增加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措施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10万元。建立不可抗力证明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情形,积极帮助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律师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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